已离职分公司负责人,但未转名,若有劳动纠纷,还要写授权书吗?
1、分公司负责人已经离职2、分公司负责人没有与总公司签署任何劳动协议3、离职当天以用分公司公章证明离职关系4、离职时间已有半年但总公司目前也在用这负责人的名义经行经营活动。目前有劳动纠纷,和业务人员有职务侵占违法行为,现在由于未转名,总公司要我写授权书授权他人处理这案件,这样合理吗?从法律角度上是否一定要写?
于20008年12月15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于2009年1月10日公司通知去拿退工单及半个月工资,没想到公司以我离职时电脑制作广告内容有误(将公司名称打错),要求赔偿12000元的广告费用损失,如不赔偿就不办理退工手续以及半个月工资。现我已申请劳动仲裁,拒绝支付赔偿金,并提出公司违反劳动法的事议,一,要求支付加班费用
我的情况了是这样的:我从08年3月开始在现在的工厂工作到现在,是个小厂,刚刚进去的时候了因为我做的是办公室电脑方面的事,所以没有签什么合同的,但是我厂普通员工还是会签个合同。现在我打算不干了。所以想咨询下以我这样的情况,我离职的时候可不可以向我厂的老板要求补我工资了。(我干咯一年半多,以一年补一个月,
某日与公司老总请假去参加电工培训。 但回来后却被通知因为请假误工要扣工资200. 于是因为此事情与老总争执,提出离职。因为未满30天就离开公司,老板提出最后一个月工资不支付。 请问:劳动法虽然规定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但如果未提前一个月的情况是不是就需要扣一个月工资。
我现在已经没上班了,离职有十多天了,现在公司却说我当时没有办理离职手续,要扣我的工资,但当时公司与我谈的时候没有说叫我去办理任何手续,我以为试用期离职不需要办理这些东西,当时也就没问.合同上是写的提前15天用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我没有写书面的,只是打了电话也发了短信的,后来双方也都说好了我才走的.而且公司没有为我
聘用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出现了劳动纠纷时,以看病为由,躲着不与解决,主管部门怎么办?
公司聘用一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出现了因解雇员工而引发劳动纠纷(经济补偿、加班费等问题)时,以看病为由,躲着不与解决,并且推回公司,让找公司解决。公司该如何处理此负责人?处理此事? 该负责人躲避责任的行为是否违法?
03年进入这家企业工作到今年11月份,因11月份前几个月家庭纠纷,有时候没有请假就没去上班,公司给过几张警告书,当时本人签字的。到最后还是因为家庭纠纷公司打算解雇我,当时我自己也想走了,不过我公司同事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公司协商保留我的职务并答应如我再犯错误就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现在公司方面因为我三个月之内
1、分公司负责人已经离职2、分公司负责人没有与总公司签署任何劳动协议3、离职当天以用分公司公章证明离职关系4、离职时间已有半年但总公司目前也在用这负责人的名义经行经营活动。请问有什么办法更名,或终止总公司的冒用名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