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两个案例,一个是资产管理公司把不良在产整体打包给信托公司,另一个是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汽车金融公司将对借款人之整体债权出售给信托公司),两者都经过了公告,两者都是债权转让给信托公司,前者无诉讼主体资格,后者却肯定了信托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为何?
我们的房屋是在计划经济年代,通过正常合法手续和房管所置换的使用权房屋,是不是和房管所存在法律关系?和其他的第三人是不是没有法律关系?政府落实私房政策,是政府的事情,和我们没有关系?私房业主如果有什么意见和问题?是不是应该找落实的部门解决?私房可以诉讼我们吗?有没有诉讼的主体资格。
甲男、乙女重婚(甲男有合法妻子,乙女明知甲男有合法妻子,而且暴力赶走甲男的合法妻子,达到与甲男重婚的目的),且生育有一个非婚生女。甲男的合法妻子现在放弃了自诉、控告甲男、乙女的重婚。甲男回到了合法妻子身边,终止了重婚继续犯罪。现在,乙女作为自诉人,向法院控告甲男重婚。乙女不是受害人而是同案犯,应该不
交通部2008年4月10日"通知"规定: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三资企业"船舶从事水运的要事先报交通部批准。请问此规定还有效吗?国家已有三资企业享受国内同等国民待遇的规定,交通部能对抗国务院、人大、司法部门的规定吗?
韦甲与韦乙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又转让给韦丙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现韦乙起诉发证机关,应如何处理?
我再审时,原告可以推翻自己的主体资格吗? 我市的手工业联社和二轻局是一个法人一套机关机构,两个牌子,手工业联社与我签订租赁合同,期间手工业联社又将租赁合同解除,并且以手工业联社名义下发文件,要求我为他处理租赁善后,就处理期间的待遇问题我向二轻局我提起仲裁胜诉,二轻局仲裁失败以后,又向法院起诉,承认手
我的一个朋友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在仲裁过程中,被告是总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分公司,但分公司注册资金为0,仲裁委员会认为主体错误,要求撤诉。问:仲裁委员会的说法对吗,理由是什么。没有注册资金,却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作为主体。
原告王XX的公公郭X于1957年在集宁桥西建国四路自建平房一间半。现该房屋登记在第三人李XX名下,房产证号为18610号。原告王XX系郭X的四儿媳(其夫郭X已去世),第三人李XX系郭X的孙女(其父已去世)。 原告诉称郭X去世前将该房屋房契交给原告丈夫郭X,并由原告一家和原告的婆婆一起居住。在此期间,第三人母亲黄XX以没房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