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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审时,原告可以推翻自己的主体资格吗?
我再审时,原告可以推翻自己的主体资格吗? 我再审时,原告可以推翻自己的主体资格吗?
我市的手工业联社和二轻局是一个法人一套机关机构,两个牌子,手工业联社与我签订租赁合同,期间手工业联社又将租赁合同解除,并且以手工业联社名义下发文件,要求我为他处理租赁善后,就处理期间的待遇问题我向二轻局我提起仲裁胜诉,二轻局仲裁失败以后,又向法院起诉,承认手工业联社行为系二轻局的行为,可是,手工业联社在我提出再审期间,二轻局竟然提出手工业联社与其无关,【手工业联社无工商登记和注销登记,无政府成立及撤销文件】,可是,我有我原来租赁企业被二轻局出售转让的证据,这可以证明二轻局就是手工业联社的直接责任人吗?二轻局在我提出再审时,推翻在起诉时所承认的手工业联社行为系二轻局的行为,推翻自己的主体资格,这可以吗?一个法人一套机关机构,两个牌子,是一个单位还是两个单位,承担共同责任吗?有法律依据吗?请老师指导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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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wq7892(内蒙古)
提问时间:2011-05-25 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