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五月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提前还债权人借出的4万元借款 法院判决被告于十日内还清该借款 但对双方约定的利息不予支持 法院于01年8月查封被告21330元货物用于顶账 02年2月法院工作人员拿走1600元货物 打的收条 02年9月被告支付1万元 02年12月被告支付3000元 09年6月法院冻结被告账户资金2万元 被告以上欠款是男方借的 但法院一直找不到女方 所以法院全都找的女方 前全部由女方还得 08年双方已经离婚 签订协议借款也由男方负责 女方去找原告 原告说案子已经了结让去找法院 法院说诉讼费1000元 期间拘留女方费980元 原告提请的财产保全费400 还有滞纳金1万多(说滞纳金是银行利息的两倍) 女方现在想把这案子了结 但不知道法院出的一万多滞纳金合理吗 怎么这么多 希望有懂得帮忙算一下
我叫何运珍.住浏阳市金刚镇李畋社区柏湾片岭下组.我父亲何传法今年八十四岁,因有关部门官官相护和不作为,致使我父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今特申请高院予以彻查,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并使案子能够重审. 事情是这样的,我父亲1953年参加浏阳水利建设,1995年被评为县级特等劳模,1961年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首先几年他
判决书内容: 山西省芮城县学张乡村。 上诉人张增普及张佩谦等到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芮城县人民法院(1997)芮城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被告系同村居民。一九九四年夏天,原,被告入股集资在本村钻机井一眼,每股五百无。在集资
我老家农村盖房子,我们家与其他两家同时盖,雇佣的是同一包工头(没有资质),并分别与包工头签订施工协议(协议规定:如包工头所雇工人发生意外一切与我家无关,由包工方承担)。由于我家在三家中间,因此施工用起重设备都支在我家。在施工过程中,有一工人不幸摔伤,并向法院起诉了包工头及我家,法院共判赔20万元,我家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安商初字第644号 原告潍坊恒安散热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莲花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被告某某,自由职业人。 原告潍坊恒安散热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股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一新建房屋前有一脚手架未拆除,在房屋主人和脚手架管理人全然不知情下,某天下午一人突然把一板车靠在脚手架上,晚上一不足7岁的小孩在无监护人情况下(其家长去打麻将去了),23点左右外出烤烧烤,被人意外发现在板车下,抱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长上诉法庭,思南法院判决监护方承担50%的责任,板车主人承担20%的责
案件原由: 东至县昌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梅林苑小区建造的6号楼和7号楼相毗连,6号楼(原告)305室的卫生间窗口直接开向7号楼(被告)304室的与主卧室相连的北阳台,(按照与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合同的约定,阳台应该是全封闭的),这样,原告卫生间里的臭气、湿气唯一的出口就是被告的主卧室,显然,这样会污染被告的室
本人用河东区鲁山道的“小二楼”和河西区小海地的“小二楼”互换19年了,小海地的“小二楼”现在拆迁,对方不换了。河东的房子是1990年的时候我母亲单位分的(个人出资3000元,有出资凭证),但是房本名字不是我母亲的,我母亲单位买的几十套“小二楼”的名字都是同一个人的(单位买房的时候还没有确定分给谁)。分给我母亲
尊敬的律师您好 2008年8月8日,我聘用本村周某的建筑队为我建房四间,承包费3000元,包工不包料。8月12日,周某在带领其他建筑工人施工时突然晕倒死亡。周某死后,他的家人拉走了周某生前带来的建筑工具,该建筑合同到此终止。后来我又找了该建筑队的另一成员何某,让他召集原建筑队的其他工作人员把我的房子盖起来。
我弟弟的老婆在离婚前因参与赌博向别人借款20万,用的是登记在我弟弟名下的产权证[属婚前财产]和结婚证作为抵押,但该借条并没有我弟弟的签名和认可,借条上注明的是以生意资金周转急需而借的款,上面没还款日期,也没有说明以什么作为抵押。而债权人也承认和我弟弟并不认识,实际上我弟弟也没有做什么生意,家庭根本不用借
我订婚花了11000,因为女方不忠我要退婚为什么法院只判77000元。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我订婚女方要了11000元,因为女方不忠我要退婚为什么法院只判7700元。这样的判决合理吗?找律师还花了1千多。说明:我们没有登记。因为我长时间出差,在一起的时间也不多。 11000元当时是经过媒人给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