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山证中,原告土名错误林班正确,被告土名正确林班错误,两方发生争议以什么为准?我是被告,原告超过诉
自留山证中,原告土名错误林班正确,被告土名正确林班错误,两方发生争议以什么为准?我是被告,原告超过诉讼时效吗?被告以土名经营20多年了,原告要求归还自留山合法吗?现在特需要法律援助 1982年2月,原莒口公社东徐大队分给原告父亲xxx座落于苏墩122林班,12小班自留山34亩,1983年2月建阳市人民政府发给潭莒字第3905号上述山场自留山证给原告父亲。1986年左右被告则认为原告的自留山系被告的自留山,便种下杉木13亩,2007年被告看到原告自留山中有6亩毛竹林,认为是东徐村集体的便以3000元向村里购得。2004年下半年原告父亲病故,原告看到父亲的自留山证后,才知道原告的自留山34亩中被被告侵占去20亩,事后原告多次找镇、村调解,并请林业站、信访办、村领导到山场勘察,被侵占的20亩山场确系原告的自留山。2009年4月以来分管林业胡副镇长、林业站吴副站长、东徐村领导先后两次召集原告调解,被告均不肯让步归还给侵占原告自留山20亩,原告无奈只好诉讼法院,寻求法律保护。 综上所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森林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判令被告归还侵占原告的自留山20亩及林木,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自留山证中,原告土名错误林班正确,被告土名正确林班错误,两方发生争议以什么为准,我是被告,能胜诉吗,
1982年2月,原莒口公社东徐大队分给原告父亲xxx座落于苏墩122林班,12小班自留山34亩,1983年2月建阳市人民政府发给潭莒字第3905号上述山场自留山证给原告父亲。1986年左右被告则认为原告的自留山系被告的自留山,便种下杉木13亩,2007年被告看到原告自留山中有6亩毛竹林,认为是东徐村集体的便以3000元向村里购得。2004年
被告已经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已强制执行,所赔偿的经济已到了法院。我想问一下什么时候能下发到我(原告)手中。这个程序对法院有时间限制吗?如果迟迟不能从法院拿到拿到所赔偿的经济,那该怎么办?
被告人因婚约不满闯入被害人家中对其背部连捅两刀后离去。当晚十时许被家人发现送往医院,经检查已死亡。次日在入殓检查体貌时方发现被害人系他杀而死。报案后经公安机关尸检、调查确认受害者被被告人蓄意凶杀后,在公安机关的通讯网络上立即进行了通缉。被告人一直畏罪潜逃在外12年。09年7月被告人被捉拿归案。2010年,由
1989年11月21日.人民政府给我爸颁发了农村居民自留山使用证.我爸因年老过世.我又因工作原因.户口转到他地.现在村民要收回我的自留山.说没没有继承权.我想问问杜律师.这自留山.到现在到底归所有.谢谢........
被告是否有责任,如有责任应负什么责任(法定名称),估计要赔偿原告多少钱?
原告让儿子(儿子今年16岁)去放牛,被告去茶园帮亲戚打肥料(尿素水),被告在去茶园的路上曾遇到原告儿子,在交流过程中告诉其要到哪家的哪块地里去打肥料,然后就去了。到茶园后,被告将剩余拌好的肥料水装在桶里放在地埂上(地埂是一条小毛路,又是沟班),并去打肥料了。当被告打至中部时看到原告儿子将牛放至村组公路
我父亲退休后替一个亲戚管理车队。更换轮胎都在一家轮胎店,开始时现钱,后来改为签单。每次司机换轮胎除了司机签名外还得我父亲签名确认。后来父亲因年事高便不做了。后来因老板(我家那个亲戚)有一部分轮胎钱没给,因为当初的签名里只有我父亲和司机,轮胎店就告了我父亲,其实轮胎店也知道我父亲只是打工而已。而我父亲
我想问一下因为发生口角后有互殴但不严重,B方报案谎说被劫。A方现在被拘留,B方现一句话不说,我想问下A方是否要负法律责任。要如何处理 现A方在拘留,那B方身上确实在争执过程中有伤,是皮外伤。现又不说话。那A方还要负责任么。就是说动手了要不要负责。这是在高速路上发生的事,起因是刮擦,A是驾小车,B是货车,因都是
卷中原告提供的1.2.3.号证据被告有争议,法庭未经调查取证单凭法官推测定案,我看显然是一边倒判案,法院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不是给社会生成更多纠纷矛盾的,这样的判决只能 导致原告与被告引发更多的社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