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自留山证中,原告土名错误林班正确,被告土名正确林班错误,两方发生争议以什么为准?我是被告,原告超过诉
自留山证中,原告土名错误林班正确,被告土名正确林班错误,两方发生争议以什么为准?我是被告,原告超过诉 自留山证中,原告土名错误林班正确,被告土名正确林班错误,两方发生争议以什么为准?我是被告,原告超过诉讼时效吗?被告以土名经营20多年了,原告要求归还自留山合法吗?现在特需要法律援助
1982年2月,原莒口公社东徐大队分给原告父亲xxx座落于苏墩122林班,12小班自留山34亩,1983年2月建阳市人民政府发给潭莒字第3905号上述山场自留山证给原告父亲。1986年左右被告则认为原告的自留山系被告的自留山,便种下杉木13亩,2007年被告看到原告自留山中有6亩毛竹林,认为是东徐村集体的便以3000元向村里购得。2004年下半年原告父亲病故,原告看到父亲的自留山证后,才知道原告的自留山34亩中被被告侵占去20亩,事后原告多次找镇、村调解,并请林业站、信访办、村领导到山场勘察,被侵占的20亩山场确系原告的自留山。2009年4月以来分管林业胡副镇长、林业站吴副站长、东徐村领导先后两次召集原告调解,被告均不肯让步归还给侵占原告自留山20亩,原告无奈只好诉讼法院,寻求法律保护。
综上所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森林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判令被告归还侵占原告的自留山20亩及林木,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928807……(福建)
提问时间:2009-08-22 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