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抵押登记回执或在房产交易部门签订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银行即可放款的法律风险问题
你好!目前全国各地的银行在办理期房抵押担保信贷业务过程中,均采用凭预抵押登记回执或签订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后即可放款,开发商阶段性担保的风险控制业务。请问预抵押登记回执及签订预售房买卖合同能否起到物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及物权生效效力。当然,其控制措施是开发商或担保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如何才能有效控制信贷
我是2007年年底交全款买的商品房,当时由于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双方签了一个商品房订购合同。现在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下来了,通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有几个问题与开发商打不成一致,请教程才律师我们该怎么办。 遇到的问题: 1、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原订购合同是按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签订的
所卖房子在还未有房产证的前提下将指标出售合同中表明所卖13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这130平米左右的范围是多少至多少?)其中10平方米的指标,指挥部委收指标费甲乙各承担一半(但合同完全没注明这10平方的指标是否卖给买方)。 (1).那么这10平方的指标应该归卖方所有吗?还是买方也有份? (2.)合同规定卖方协助买方办理
08年9月,通过亲亲关系,购买亲亲朋友单位的2/8房(个人占80%产权,单位20%产权),由于是亲亲很好关系的朋友,当时买房时一次性付清房款,也没写收据,口头说了一下房屋买卖的合同,其中有几条,一条是:以后房改后20%的产权由亲亲朋友购买后在过户给我们,另一条是房屋变更或者单位回收,亲亲的朋友应按以后的市场价赔我们。伸由于是亲
手头上有一份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录入和打印时间为2011-05-10,买卖双方签字的时间也为2011-05-10,但合同最后一页有一个印刷的"合同封面用章",上面印着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经办人那里有手签的姓名. 疑问: 1)这份合同为什么有两个时间?且是跨年的 2)这份合同是否是真的? 期待专业人士的回复.谢谢!
我是一家中介公司,介绍并签定了甲乙双方买卖合同,由于买方原因耽误了交易时间,现据合同到期日还有40天,如果从现在开始交易,合同只能进行一半,后果无法预料,作为中介应该怎样执行合同?
我于2011年1月31日买了一套二手房,当天签了合同,到房产局递交了过户证件,并把65%的房款交付原房东,剩下的35%的房款约定贷款,等放款后再收楼。当时签合同时原房东就说这房子不会再租出去了,但没在合同上注明,没想到在二月份就把该房子出租,并收取每月500元的租金。直到6月27日,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均已到手,此时去
我是一个房产代理公司的员工,09年5月份在自己的楼盘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一套住房,说是09年6月份交房,可是到了10年元月份才交房,我的首付款也交了,银行按揭也办了。但是由于一些原因我们代理公司出现一些问题。开发商换了代理公司,他们就不承认我的这套房子了,说我的房子比市场价低,要收回。并且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