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名运动员,以前也从事过健身教练,现在是体育教师。朋友们在健身房健身,器械上都标有危险警示符号,会所内有私人教练,但无卖免费的助理教练,要请教练指导,保护与帮助是收费项目,于是有位朋友给我办了张健身卡,平时下班,周末可以和朋友们一起健身,保护与帮助,聊聊天什么的。可是会员卡办了不到两周,在我过去洗澡时,前台强行没收了我的卡,说我违反了入会协议上一条“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本会所内从事与本会所经营服务有冲突的赢利与非赢利行为,一经本会所单方面确认,有权禁止会员的会籍服务。”他们说我影响他们销售私教课,要求我退卡。而这一条后面写着“在健身房使用任何设施均有可能由于自己或他人的缘故导致会员本身受伤,包括会员本身因为使用设施者之失造成身体损害或财物损失,浩沙健身只提供运动休闲服务---”。健身卡只提供健身设备与环境等硬件服务,健身器械上明明注明危险,又不许他人保护帮助,若想有安全保证就只能请教练么,这属不属于霸王条款,属不属于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属于侵犯我的人身自由权,有没有权利强制我退卡?请您给予我帮助,我不想退卡,要求继续履行会籍服务直至到期终止。另外我能否追加强行拿走我会员卡那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事先在没有得到公司的同意下私自和原告在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订立了《品牌转让合同》。后来公司知道此事后也明确规定不同意被告私下把品牌转让给原告。因此,原告在二OO七年十月份通知被告,要求终止《品牌转让合同》,但是被告一直不予理睬。于是原告就在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向公证处(原来的合同也经过公证的)递交了
有人匿名用本人姓名办理了《CDMA担保租机入网协议书》,约定当事人用原告的CDMA手机,合同第一条约定“协议期限为24个月,话费消费额度为2880元”第二条无;第三条约定“在协议期限内不得离网、退网,必须按时交纳话费,否则视为违约”:第四条、第五条无;第六条约定“在协议期内违约或协议结束后未达到所承诺的话费消费额
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要涨租金,我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完合同,如解除合同,我能得到哪些赔偿?
房屋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甲方责任: 一.甲方将海淀区清河阳光北里30号楼三单元302室一套两居室住房出租给乙方。 二.甲方将房屋内的现有设施无偿提供乙方使用。设施包括: 空调(长虹)、电话机、热水器(海尔)、洗衣机(LG)、冰箱(美的)、微波炉、电视机(海信)、饮水机(长寿过滤桶)、
物业公司因我以不属于物业服务职责范围内的不当理由拒绝缴纳三个月物业费为由将我提起诉讼。我取得了如下证据:1、刚接手的新物业苗木管理人员,告知他们刚进入接纳我小区的苗木管理时小区内苗木半年未经整理的情况并录制了下来作为证据。2、小区内的绿化一直没人护理,导致杂草丛生,作为业主自己拔草,有其他业主签字为证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所住的房子是顶楼,渗水潮湿现象比较严重,多次要求小区物业维修,他们简单处理一下,跟我说大额维修要业委会同意才能大额使用维修基金,但是我们小区太小没有业委会,也就是说我的维修问题不能解决,从2008年开始我多次提出也没用,所以拒交物业费,物业把我告上法庭,要求我交3198元的物业费以及滞
事 实: 2004年2月22日,原告(我)在市区清河北路一家房产中介店看到原告的售房信息:90平米+车库7平米,标价15万元。经中介带到被告二张则友家面谈,后张则友带原告到安邦小区3号楼608室看房(毛坯)。张说:“这是儿子单位集资房,2001年建,2003年底交付使用,质量很好,阁楼也不小,就是房产证还要过年把才能办,是
二手房房屋买卖不可抗力国八条出台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可以要求中介退全款么
我在国八条政策出台前,与房屋中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准备购置一套婚房。签订后,国八条政策出台,北京购房限制令也出台,我没有在北京购买过房屋,要求在北京的外地人具有5年的纳税或社保证明,现在我的纳税和社保证明不够5年,购房居间合同还有十天左右到期,也没有和房主进行网签,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现在我可以要求以
我于2010年的10月10日在巴黎都市杰司特健身会所与他们签订了一份我儿子学习少儿跆拳道的协议,在签订前,我再三向他们申明我儿子已在委洋跆拳道馆学到跆拳道绿带了。(我儿子照片与证明为证)并且我向他们说明了我儿子在委洋跆拳道的学习情况(每星期三次的学习时间,每次1.5小时)。他们推销的员工(池保健和姓邱的负责人)
与房东签了一年的租房合同,并一次性付清房屋租金,使用3个月后,房东提出要在屋内祭祖的要求(签订租赁合同时,房东没有申明自己会有这个要求),我不同意,与房东电话协商未果。在房东要求祭祖的6月某日,我不予配合。当日房东以“我未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告诉他我爱人会在承租期间产子,这是房东忌讳的事情为由”(房东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