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集资房合同买卖纠纷起诉继续履行
集资房合同买卖纠纷起诉继续履行 事 实:
2004年2月22日,原告(我)在市区清河北路一家房产中介店看到原告的售房信息:90平米+车库7平米,标价15万元。经中介带到被告二张则友家面谈,后张则友带原告到安邦小区3号楼608室看房(毛坯)。张说:“这是儿子单位集资房,2001年建,2003年底交付使用,质量很好,阁楼也不小,就是房产证还要过年把才能办,是集体户头子,个人不好办。”原告说“没有证没法过户,以后麻烦。”张则友说:“签好合同怕什么,我们都是老实人,到时候证办下来就过户给你,不会反悔‘到肚子’,还能不凭良心吗?”原告当时还价14万元,张则友不同意,说:“要不是儿媳妇下岗在家,想买一辆出租车子开苦钱,我们还不急着卖哩!以后房价肯定会涨,你买不会吃亏的。”听了他的话,原告表示考虑考虑。
2月29日,张则友电话约原告面谈,原告要求他儿子全家都到场。下午下班后,原告到张家时,张则友夫妻、张祖祥夫妻及女儿(十多岁)都在,商谈中原告出价14.5万元,张则友说:“顶多让2000元,就照14.8万元。”张祖祥妻子说:“还让啊?就这还不想卖哩!以后保证后悔。”原告说:“其实这价格也不低,浦东花园卖1900元/平米,丹桂苑1800元/平米,你这个是1630元/平米,又是顶楼,还少呀?”张祖祥制止妻子说话,叫她带着孩子走了。后经双方商定,该房以14.8万元成交。当时草拟了一份合同,原告坚持要打印后再签字,于是约定次日上午签字付款,双方各请一个证人到场作证。
3月1日上午,原告和妻子常兰英及邀请的证人朱延虎到化工宿舍区张则友家,准备与张则友签合同。在场的有张则友及妻子,张祖祥及其邀请的证人雍庆青林。不料张祖祥对原告说:“还是15万元,少一分我家女人也不给卖。”张则友说:“就15万元,你多出2000元。你不买有人买,涟水一个姓李的干部小孩在新淮中读书,也看过房子,回家筹钱了。”于是,原告与两被告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签订了《关于私有房产买卖的合同书》(见附件一)。原告签名盖章,被告之一张祖祥签名,被告之二张则友盖章。原告邀请的证人朱延虎、被告邀请的证人雍青林也分别在合同上签字作证。
该房为安邦集团公司的职工集资房(见附件二),使用面积93平米(后公布实为92.1平米,见附件三),车库7平米(后公布实为10.75平米)。按合同约定,原告当时交付被告张祖祥14万元,张祖祥写下收条(见附件四),余款1万元待房产过户后交付。被告将该房钥匙及相关资料交给原告。
原告于2005年4月对该房进行装修后入住至今。
纠 纷:
该房是单位职工集资信兴建,当时没有产权证。因此,在《合同书》中特别规定“甲方(被告)在以后领到该套房产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时,应及时通知并协助乙方(原告)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给乙方的有关手续”。
2007年4月,原告得知安邦集团公司开始集中办理房产证,便电话告知张祖祥,张说:“我知道,我还能不比你着急吗?我还有一万块钱还能不要啦?!”原告提出直接办成原告户头,这样省得过户,张说不可能。
7月13日,安邦集团公司将集资房相关资料在安邦小区公示,7月16日-25日发证到户,但是被告并没有通知原告。7月22日8时许,原告打电话给被告张祖祥询问,张说:“房产证是拿到了,你有什么想法?”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并付给被告余款1万元。不料张却说:“现在情况不一样了,房价涨了,多会儿我们坐下来谈谈。”
8月9日9时许,原告到被告张则友家向其提出过户要求,张则友对原告说:“现在房价涨了,卖这个房子我被儿媳妇抱怨死了,怪我在合同上盖章,要我陪她10万元。我已给她5万元,你也给5万元,就能过户了。”原告认为被告恶意敲诈,没有诚信,当即拒绝被告的无理要求。
8月18日,原告写成《关于协议购房情况的说明》批驳被告的卑劣行为。当天18时20分,原告给被告张祖祥打电话约见,张祖祥态度蛮横地说:“没有谈头,你说我不讲理就不讲理。”
8月19日早晨,原告到被告所请证人雍青林家,告知张家父子的违约情况,表示将起诉张氏父子,并将《关于协议购房情况的说明》给雍青林看了。雍建议请双方证人到场进行协商解决,原告表示同意。
20日11时,雍青林打电话给原告,说和被告张祖祥谈了,张祖祥要求原告承担张家的过户费用和地下室多出的公摊面积款2800元。原告表示问题不大,可以当面谈,定下来,并请雍青林约请双方当事人。
9月3日下午,原告打电话给雍青林,表示同意被告8月20日的要求,请雍青林通知被告张祖祥带房产证等和原告去办理过户手续。
9月5日下午,雍青林告诉原告说:“无法调解,张祖祥又说‘女人不同意’,还要5万元”。原告表示愤慨。
9月8日上午10时,原告打电话约被告张祖祥在淮安日报社原告办公室商谈过户之事。张祖祥直接说:“女人不同意,我同意没有用,因为女人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她不知道房子被卖了”。原告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被告张祖祥说:“你只管告,我们就是不同意,法院也没办法。”
由于当时原告在市委宣传部编辑《和谐城管看淮安》一书,工作很忙,起诉之事耽搁下来。
10月25日下午,被告张则友打电话劝原告接受他们的条件,多出5万元,被原告拒绝。
12月9日上午9时,经约定,原告与被告张祖祥及双方证人朱延虎、雍青林在健康路水岸名宅小区地下车库商谈房产过户问题,被告张祖祥仍坚持要求原告承担被告的办证费用、车库费用、几年来的物管费用和多付5万元,原告根据合同进行辩解,被告张祖祥说:“我不跟你谈合同,你不满足我的条件我就不过户,你说我孬我就孬”。其恶意目的,十分明显,调解失败。
此后,原告又多次直接给被告张祖祥打电话,但张祖祥把电话号码换了。又请雍青林调解,雍表示张祖祥难说话。
被告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不继续履行合同,甚至恶意敲诈,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应予赔偿。
请问:我该如何主张起诉请求,本案适用哪些法律法规条款?请具体些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sjsy2……(江苏)
提问时间:2011-03-01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