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精神病人对正常人构成了生命威胁而失手将其打伤致死,现在家属不上诉,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会有什么结果?
2007年2月14日下午,被害人黎某在信宜市人民北路行走时,被精神病人黄某用铁棍从背后袭击头部,不幸身亡。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即对此案进行调查,查实黄某所用的铁棍是案发前从莫某的维修店内取走的。同时,经精神病鉴定机构鉴定,黄某患精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为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家属便将黄
一个有着配偶的60几岁的间隙性精神病人杀了一73岁的邻居老汉。问其民事赔偿由谁来赔偿? 急!!!谢谢
请问:精神病医院收治精神病人(1999-2000年期间)有无行业(卫生行政部门)规范要求?如果有,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是什么?重庆当时有这方面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么?
一个本没有精神病的人,被单位强行送到精神病院封闭治疗(因向纪委举报单位领导,单位领导认为他有精神病)。医院仅凭单位的介绍信和这封举报信,以及单位护送人员及受害人胞弟的签字(受害人父母均健在),就进行了收治,被强行治疗了40多天,后受害人逃出医院。请问,这种收治行为有问题吗?受害人告医院侵犯人身自由权,
精神病人,喜欢说胡话,激惹到邻居被打伤,这个算故意伤害吗?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怎么处理这个问题。
我妻在1999年生第一个孩子后二年就患有了精神分裂症,经过治疗,病情也是时好时坏,总是治不好,由于家庭条件不好,就放弃了治疗。在第一个孩子来8-9岁时,我妻意外怀孕了,我和家人都不同意要这个孩子,可妻非要,我和家人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都没生效,就想强制得来,可她是有病的人(她有了这种病后就把家人害的就够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