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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精神病院收治“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这家精神病院收治“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一个本没有精神病的人,被单位强行送到精神病院封闭治疗(因向纪委举报单位领导,单位领导认为他有精神病)。医院仅凭单位的介绍信和这封举报信,以及单位护送人员及受害人胞弟的签字(受害人父母均健在),就进行了收治,被强行治疗了40多天,后受害人逃出医院。请问,这种收治行为有问题吗?受害人告医院侵犯人身自由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得到支持么?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qzeplz……(重庆)
提问时间:2011-06-30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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