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咨询 法律咨询
登录        电话咨询

(2007)一中民初字第2679号判决书太荒唐应为无效判决

案件涉及的九鑫公司已在2007年1月在香港合法注销,案件涉及九鑫公司法人代表驴唇不对马嘴根本不是此人。已在北京市检察院提起抗诉。

问题状态:已过期 回复 (6)
提问人:jiuxinsun
提问时间:2011-07-08
相关咨询

评北京一中院(第512号)判决书

1.一中院的判决书完全抛开我们的重要的起诉文件〔起诉状事实与理由的补充件“专利复审委员会(第45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这一方面是为了掩盖其中的事实真象,也可回避其中提到的法律依据,这反映一中院无法反驳这些法律依据,也不敢在判决书中提到这些法律依据。 2.正如补充件所述,如果94年早已存在

zhdsh1944 已解决 2010-05-17 回复(1)

中山市珠江饮料厂有限公司诉霸州市珠汇饮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4)二中民初字

请找出争议焦点,列出判决的法律依据,并对判决进行简单评价 请帮帮忙,谢谢!

激情人生 已过期 2010-07-14 回复(1)

关于一个“主犯叛了1年,从犯判了7年”的荒唐判决

2010威环刑初字第257号案,请问这样的事情该怎么处理。向哪个部门投诉。 被告人刘贝贝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贝贝,王钧瑜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冷永庆,王浩伟,王岩起次要的,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各被告

3423423 已过期 2011-03-31 回复(4)

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8)浦民初字第3214号民事判决

请问谁有这个的判决书啊 谢谢 我急用

邹华 已过期 2011-04-14 回复(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一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四项据以作出该项判决的洛阳市旅游局党

申请再审人因嘉碧公司拖欠张良宋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一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四项。认为该项判决缺乏事实依据,据以作出该项判决的洛阳市旅游局党委文件也因该文违法违纪早已被撤销,要求丝钉厂承担偿付张良宋货款赔偿责任,既与一二审判决也“经审理查明”铁的事实及新证据明显不符、也是

jiaozhey 已关闭 2011-06-25 回复(0)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
在线咨询律师
隐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