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拒交物业管理费。其中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第十六条,我认为不合理,但找不到相关法律推翻,请教专家。具体情况:第二条规定:本合同期限为3年(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第十六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与新的物业管理企业选 聘后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终止。原告方主张:由于没有建立业主大会,合同持续生效,至现在2015年,物业管理费交至2015年。我感觉假如没有建立业主大会,则合同永远生效。请高手指教。
我从03年开始租用一小区的邻街商铺,并一直交纳105/月的物业费,05年4月起,小区的管理出现问题,我便停止交费,8月我停放在商铺后面属小区内的摩托车在锁好情况下两小时不到就被盗了,随后报案,至今没破案。对此我认为小区物管是有责任的,所以更拒绝交费了。06年物管又把邻街的几个路口用近几3米的铁栏围了起来,成为全
2005年7月发生的盗窃案,罪犯于2006年4月抓住,判刑四年六个月,罪犯为本物业公司保安,深知小区的安全漏洞。 作为业主现在要告物业失职,赔偿损失。两个问题:时效有没有过?物业是否有责任? 补充:时效性方面,一直没有起诉是因为原物业经理口头承诺免付两年物业费作为补偿。现在要起诉是因为物业被业委会炒掉,和
我是一高层住宅的业主,今年上半年即六月份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电梯使用费按建筑面积收取)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当时因一时糊涂同意调解,时隔半年后,物业公司仍按建筑面积收取电梯使用费,而吉林市发改委早在2007年就有规定按常住人口和楼层系数收取的。现在我想反悔,可以吗? 如不能反悔,我该怎么办
我于2008年5月在小区购买购买楼房。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时,开发商说没有前期物业,所以没签前期物业协议。该小区所有住户都没有签。《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为2008年12月。 2009年2月有物业公司进驻小区,说与开发商在2009年1月20日签订《前期物业合同》。并一直没有出示《前期物业合同》,至今没人看到过。五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因我以不属于物业服务职责范围内的不当理由拒绝缴纳三个月物业费为由将我提起诉讼。我取得了如下证据:1、刚接手的新物业苗木管理人员,告知他们刚进入接纳我小区的苗木管理时小区内苗木半年未经整理的情况并录制了下来作为证据。2、小区内的绿化一直没人护理,导致杂草丛生,作为业主自己拔草,有其他业主签字为证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所住的房子是顶楼,渗水潮湿现象比较严重,多次要求小区物业维修,他们简单处理一下,跟我说大额维修要业委会同意才能大额使用维修基金,但是我们小区太小没有业委会,也就是说我的维修问题不能解决,从2008年开始我多次提出也没用,所以拒交物业费,物业把我告上法庭,要求我交3198元的物业费以及滞
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我市A区; 乙方(我方):物业公司,住所地:我市B区; 合同签订地:我市C区; 楼盘项目:我市D区。 2010年10月我公司与甲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于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合同终止(2012年12月)。合同约定,空置房及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