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审。那么,上诉人如何向二审法院索要上诉费呢?
在民事诉讼中,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审。那么,上诉人如何向二审法院索要上诉费呢?
二审法院过了按《民事法》规定的期限还没给上诉人(债权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上诉人是因不服一审法院不给予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裁定,二审法院2010年3月1
再审维持后,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可否依照一审再审裁判文书的格式制作判决书
刑事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申诉,中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再审维持,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撤销原判,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再次审理后,应按照何种程序审理,法律文书按照何种格式制作?
案件发回重审后,被害人继续上诉,省高院二次下发裁定,维持原判,受害人还可以上诉吗
我是一刑事案件的受害家属,凶手欲对一8岁幼女实施暴行,遭到反抗被凶手杀害,埋尸潜逃新疆是十一年后被捕,案件先后经过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处凶手死刑,凶手上诉,省高院二审发个裁定是发回重审,中级法院又判个死缓,我们不服上诉,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我们不服,还能上诉吗?能对经济赔偿提出上诉吗
再审发回重审案,原审法院开庭审判后,撤销再审程序不作判决,合法吗?
我的一个朋友不服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提起申诉,法院决定再审并作出了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又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是“发回重审”。原审法院据此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作出新的判决,而是以“撤销再审程序”的《决定书》结案。请各位发表高见:1、开庭审判后撤销审判程序而不作判决合法吗?2、不作判决是否表明
必要共同诉讼人,部分人上诉,那么未上诉人是否需要参加二审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人,部分人上诉,上诉对象是一审的被告,那么未上诉的己方当事人是否要参加二审审理,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或者在庭上需要做什么?只是走一个过程吗?希望有详细解答,谢谢
二审法院以民诉法第170条(四)上面内容和183条为所谓的“法律依据”,伪造遗漏当事人(所述的当事人在15年前已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对此,一审法院在第一次审理时已取证确认,二审法院也已在第一次审理此案时确认),拒不执行170条(四)下面“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的规定,再次将二审的案件裁定为“发回重审
是裁定发回重审的法官再进行审判监督审理就可以省略二审的上诉程序?
发回重新审理的民事案件,如果对重新审理不服,上诉后是否可以省略二审审理的程序直接由审判监督庭审理? 有一点说清,就是发回重新审理的法院就是二审法院审判监督庭做出的裁定,这样是不是就可以由审判监督庭审理? 而且,做出发回重审裁定的法官(审判监督庭)也是上诉后没有进入二审审理,直接由审判监督庭这个法
一起民事加工承揽的案子,一审法院判原告胜诉,被告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后做出发回重审的裁定,一审法院再次组成合议庭审理,还是原告胜诉,被告再次上诉,可是二审法院却又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请问二审法官这样做是不是违法
一审4年上诉维持原判在看守所1年7月后减刑7月6天 如果申诉还是和一审二审结果一样 会撤销减刑的裁定
一审4年上诉维持原判在看守所1年7月后减刑7月6天 如果申诉还是和一审二审结果一样 会撤销减刑的裁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