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询一下,上个世纪90年代我在一个村集体企业工作过10年左右,工作期间,企业未为我本人缴纳养老等任何保险,现在新的劳动法实施,我是否可以要求原来工作过的这家企业为我补交养老保险?
我是2008年5月26日到云南省开远市天安保险公司工作的,当时应聘的是驾驶员,说好工作只是开车,一个月500元,双休日和国家节假日都休息,但是上班了以后经理没经过我的同意就叫我去做查勘定损理赔,可能是这家保险公司很烂,我们这个市的所有查勘定损理赔都是由我一个人负责,而且平时星期六星期天都很忙,我们之间也没有什
因开业前急需招人,在招聘过程中,有一个女孩,用了一个身份证复印件入职,但用了两个月后,她又拿了一个二代身份证来,说,这才是她的真实身份。其中我们的试用期是一个月,但她的表现一般,未得到转正,未签劳动合同,现在我作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她吗? 那要补她工资吗? 我们前几天通知她做到这个月底,我就要出一个
工厂放我假,放了3个月假,到4月5号,我申请劳动仲裁,3月27日开庭,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不达标,现在开庭我想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我08年8月入厂的,09年1月5号放假,放到09年4月5日,目前还没上班,我请求发1---3月份的工资,现在想请求解除劳动关系,能否得到1个月的经济补偿?这个与我要求
进这厂没签合同,适用期(2个月)内辞工,厂方扣一星期工资是否符合劳动法?我可不可以去劳动局告厂方。
2009年2月11日,我到一家软件外包公司A工作,并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该公司的工作非常辛苦,周一至周五晚上需要加班且没有加班费,周末也要加班,不过可以调休。所以我也在找别的工作,到3月4日找到了另外一家公司B。由于A公司的风评并不是很好,我害怕A不发上月的工资给我,所以向A公司请假,并把工作进行了简单的交接,
您好:我想详细问一下“房屋一体原则”是否适用我的这种情况:90年房子还在,法院将房子判决给我,后来房子倒塌也没再重建,地基也就空置将近20年吧,土地使用权是否还是属于我?因为对方现在对方又想在这块地基盖房子,说当时是房子问题,现在是地基。
我是一个美容师 以前在外地工作的 现在回老家在一家私人美容店上班 店里共有5个人,我在这里上班一个多月,现在想辞职,但是店主说我毁约辞职,工资押金都没有,说我毁约是因为她说我没按照当时的口头协议做够一年才可以走,问题是当时她根本就没跟我说这点,现在我跟她争辩她说人家其他人都说了怎么可能没跟我说??当时她
我们公司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明确底薪并注明其中不包含任何补贴奖金之类的项目。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却是完全的另一套,所谓的底薪中包含了伙食补贴和全勤奖,而且薪资单也只给员工看一下签名确认,拒绝将薪资单给员工个人。 请问这样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劳动法??
我爸爸在家外资企业上班属于合同工 前几月检查出癌症现在手术后修养在家 劳动合同是今年10月到期的 现在还在治疗之中 治疗完了之后 劳动法对像我爸爸这种情况的合同工 规定了企业应该对这样的情况有什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