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于2009年2月4日给了我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用人单位决定合同到期(2009年2月28日到期)不再续订,请于2009年3月1日前办理终止手续。 我于3月2日到公司办理手续,询问他终止合同补偿金的问题,他答复我没有,并要求我在离职单的离职原因上写“本人申请自愿离职”,我说这不是事实、如果这么写我连失业
单位11月5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出要求办理离职手续,但是不给办理社保转移!
情况是这样的: 1、部门主管通知我明天起不要上班,我第二天也没去,公司以旷工5天为由于11月5日给我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我自11月5日起解除劳动合同。11月5日起我们签的劳动合同失效,我认为既然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了,所以本人没有义务进行离职交接! 2、主管已口头通知我离职,现在申请劳动仲裁,主管负认,说我自己旷工,
法律的尊严何在??? 在事业单位工作了近十年的合同制工人,政府部门以机构改革为由,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口头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判决为无效。而一审,广西桂林市恭城县法院(2008)恭民初字第159号,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在会上听到用人单位口头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即为劳动争议发
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本人八二年上班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零二年单位以减员增效为名与本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当时补偿四万多元,现在每年的养老保险逐年上涨,一零年将近六千元,现在的物价和几年前已经大不一样,像我这种情况现在是否还可以向单位索要物价上涨的补差。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先提出不续签后来也未提出不续签,可就是不给我办理相关手续,我该怎么办
情况如下: 1.我在分公司上班,因分公司没有接受档案和缴纳五险一金能力,故让总公司接收和缴纳,当然我签的合同也是和总公司签的,盖的是总公司的章,和总公司法人的章,一共是签了三 年。 2.由于我2010.10.31号合同到期,总公司提前不到一个月给我下了一个“劳动合同终止书”,通知我11月5日前去总公司办理劳动关系
本人在一家央企下属子公司工作。犹豫各方面原因,于2011年4月10日提交了辞职报告项目经理4月13日签署意见,同意辞职,时至今日,公司以各种理由拖着不给办理辞职手续,导致本人不能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我在5月12日像上级单位,即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申诉,但是没有得到解决,现在打算像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
企业单方解除合同,职工申请仲裁胜了,企业一边上诉一边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企业单方解除合同,职工申请仲裁胜了,企业一边上诉一边办理终止合同手续,此行为是否违法,法院也判职工胜了,企业又上诉到中法可中法改判了,维持了企业解除的决定,我想知道企业违法在哪!法条法规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