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加班,比如5月8日(星期天)我加班12小时,后5月9日(星期一)安排休息,那我5月8日超过8小时的那4个小时应该算1.5倍还是2倍?同样,5月2日(星期一)是国家安排调休的,我上了12小时班,超过8小时的部分是1.5倍还是2倍?国家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我最近应聘进入本市的啤酒厂工作,该厂已被青岛啤酒厂收购,但仍然自称是国营企业.,一切都会严格遵照新劳动法执行. 入厂时,该厂人力资源部和我们新员工口头约定了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000元整,没有任何其他额外薪酬,没有正式员工的福利,加班也不会支付任何加班费. 实际参加工作后,工厂安排我们和其他以签过劳务合同
我和单位签定的合同是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月工资以基本工资在+浮动工资+绩效奖+工龄补贴来发放。但公司安排员工加班,加班工资都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来计算(合同中注明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计算基数来计算加班工资)。请问这样的计算方式公理合法吗? 另我们是轮休,遇休息不是周六、周日,而公司要求我们加班的,加班工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加班工资问题。我是06年入公司的当时谈的是一周五天工作日,到06年10月份,公司单方规定一周六天工作日,而且是无报酬的,直到2010年10月又改回一周五天工作日,现在我想要回周六工资可以吗?注明:1、向公司提出这个加班费问题,公司答复在离职的时候再给研究,不离职不给研究。 2、向劳动仲裁提出此
您好:刚刚来公司时与公司约定6天8小时,月薪为4000元。劳动合同签订的内容当中: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按920(东莞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工资条上面有基本工资为4000.工资条和劳动合同是有分歧的,改怎么办?
工资体系改革,是否需要与员工协商?而且经过员工同意?如果申请改革前加班费仲裁,加班工资基数应为多少?
1.本人入职前与公司口头约定6天8小时,月薪4000.2.签订劳动合同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920元(2010年8月到2010年2月,东莞最低工资标准为920元/月),5天8小时3.工资条内容为:应出勤天数26天;工资4000元;实际出勤天数26天;工资4000元4.工资改革后工资条内容:应出勤天数21.75;工资1100元;平日加班;加班工资;周六加
我们厂和我们签的合同是二十八天,每天八小时。但是额外的加班小时是按照3小时=四小时算的,这样可以吗?还有就是,我们签的是二十八天,那么平时的双休上班,厂里需要给我们支付双倍工资吗?
请问,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的工作。但是在加班期间确不支付加班工资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不加班会造成业绩下降,这样绩效工资会变少。作为员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们公司招聘的时候多说了是5天8小时,每周最多上加一个周六,可是现在天天加班,还说生产线只要有人上班,管理就必须上班,没有周六和州日,我们拿的是月薪制,又没有加班费得,如何解决此事,请专家给意见!!谢谢,还有上夜班,我们多没有补助,月薪人员多没有,这样合理吗??? 我的联系13437746608,请各位律师给予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