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陈家不反对事故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属于间接故意。 对于发生的结果虽然不是他所追求的结果,但他也不反对,他明知醉酒驾车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他对其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不容置疑。 二、称陈家系抢红灯而不是闯红灯,有强词夺理之嫌。 在处于前方的被害人的车辆已经停车等候,说明已经进入红灯状态。那么,在其后的陈家的车辆还能车位“抢”红灯吗? 二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方面,那么,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关键又在于意志因素,前者是认识到可能发生而放任结果发生,后者是认识到但轻信能够避免。认定放任的关键在于,结果发生是否违背行为人意愿,如果是不违背,即是否发生对行为人而言都无所谓,或者说不违背其意志,则为放任。但在此案中,发生这样的悲剧显然是违背陈家意愿的。
我是去年6月份因妻子与他人同居,我起诉离婚,一审法院经过四次开庭,并经过审委会研究于去年12月1日做了判决(给我的判决书上落款是2010年12月1日),判决离婚,但财产都给前妻,一审法院没有及时将判决书给我,而是于去年12月18日让我的代理人替我签收的判决书。代理人也看到前妻也是于12月18日签收了判决书。因判决对我
我公司法人利用职务之便,未通知公司的情况下,私自领走政府给予企业的拆迁补助45万元,这属于什么行为??应通过什么样的法律手段维权??
借条 本人因个人财务紧张,今向 (出借人)身份证号码: 借到人民币现金(小写) 元整, (大写) 圆整,借期 利息 % 借款用途 还款方式 现金 。借款期间借款人用轿车壹辆作为 借款质押担 保 质押给出借人、至借款全部归还,借款质押期
我哥现在已经出院,想起诉保险公司、环卫局、车主、司机。据司机自称没有赔偿实力,我哥该怎样起诉?是一起将四方作为统一被告起诉还是以某种顺序逐个或选择几个先起诉?谢谢! (我哥是环卫工,2010年12月8日中午饮了少量酒,但是丝毫没有影响行动(始终和他在一起的一位工友可以作证);当日下午4点多,我哥在后其工友在
我有个朋友他以前是成都到青城山旅游车的司机,06年国庆节因为公司安排送旅客去眉山,在回来的途中发生了车祸,撞死2人,后在保险公司的理赔后又向家属赔偿了40万元并被判处三年缓五年,之后为了生活在都江堰开了个店收废品,在2009年过年前的一个早晨因为有人叫去拉废铁,因为不知道是脏货,随后被公安机关判为大概是隐瞒
我是保险公司的最近遇到一个案子比较棘手请各位给出个主意。 案情简介: 我司承保的标的主挂车和一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标的全责 死者基本家庭情况: 死者男性,40岁,两次婚姻,均离异,有三个子女,分别为20岁,10岁,12岁,两个未成年的是第二任妻子留下的,经法院判决由死者抚养,死者
甲乙为隔墙邻居,因琐事在甲门前发生斗殴,甲说乙用锄打了她的背部,摔碎自家的东西,乙说甲用脚踢屁股两下、用拳头打头部两下、用铁锨把打后大腿三下、并摔碎自家东西,但甲乙双方都不承认打过对方,三个在不同时段见证的人提供言,一个证人(乙的侄媳妇)说甲用拳头往乙身上打,不听她的劝阻还打了她两,另一个证人说甲用
甲乙为隔墙邻居,因琐事在甲门前发生斗殴,甲说乙用锄打了她的背部,摔碎自家的东西,乙说甲用脚踢屁股两下、用拳头打头部两下、用铁锨把打后大腿三下、并摔碎自家东西,但甲乙双方都不承认打过对方,三个在不同时段见证的人提供言,一个证人(乙的侄媳妇)说甲用拳头往乙身上打,不听她的劝阻还打了她两耳光,另一个证人说
我的车把人的脚轧了当时不知道事后是四天交警电话找的我说我车涉嫌把人脚轧了 我到了交警那录完口供就去了保险公司去报案 保险公司说已超过48小时不理赔了 现在被压人吧我和保险公司都起诉了叫我和保险公司包赔治疗费和其他费用共计157000元交警部门就平我们双方的陈述就认定是我轧的 没有证据 法院判我们败诉这样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