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们好!现因企业要和我们续订3年期固定劳动合同,但合同内容中有关“解除合同时间约定”为以下: (三)解除合同時間約定: 1.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2.對於擔任會計、文秘工作崗位的,乙方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6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3.對於提任管理職位、主管技術秘密等重要工作崗位的,乙方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4.雙方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自下列情形消失以後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正在履行中,乙方在甲方從事重要工作崗位業務或擔任重大業務任務、經營管理工作確實不能離開的; (2)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經司法、行政機關決定批準,正在被審查或尚未結案的。 我的问题是:因我是管理职位,依上述约定,我离职必须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方,但劳动合同法中不是说员工离职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方即可吗?若我签定了这份合同后,后续我要离职,我提前30天提出书面形式且到期就离开公司,这样是否可以?有没有违约呢?企业合同中规定需提前60天或3个月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又是否合法呢? 以上,麻烦各位老师帮忙解答。谢谢!
08.2.25与公司签了一个合同:由于转户要在公司干3年,不满3年需交违约金2W(有关迁户的那些内容是公司的一个内部协议书,但是国家合同书里的其他约定部分把这个协议也写了进去). 请问我现在辞职到底需不需要交违约金. 据我所了解的,根据劳动法第22 23 25条规定,这个合同是违法国家强制性规定的. 如果这2W不用交,并且公司
我的具体情况如下; 2003年9月15日~~至今 在现在这家公司工作,其中最后一份合同在2008年9月14日结束后,但公司当时遗漏了和我续签合同。12月14日公司书面通知我2009年1月14日将与我解除合同关系。 请问此情况下劳动赔偿如何计算? 我的理解是2003/9/15~~2009/1/14 ,共计5年5个月,公司首先要赔偿5.5个月的补偿金给我。
我的具体情况如下; 2003年9月15日~~至今 在现在这家公司工作,其中最后一份合同在2008年9月14日结束后,但公司当时遗漏了和我续签合同。12月14日公司书面通知我2009年1月14日将与我解除合同关系。 请问此情况下劳动赔偿如何计算? 我的理解是2003/9/15~~2009/1/14 ,共计5年5个月,公司首先要赔偿5.5个月的补偿金给我。
您好!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一个合同到期的员工,合同期满后公司将不在续签合同,同时公司会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一个月补偿金(其工龄一年)。 但是该员工想在这一个月内提前离开,公司是否同意?会否有什么风险? 谢谢! 谢谢。现在是我代表公司一方,然后那个员工来提出提前离职,我代表公司可以如何处理?如果同意其离开,
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09.10月-2012.12月,公司的注册地点是北京,营业地点是济南,本人于2010年7月怀孕,至今已有近4个月,公司无视劳动法的规定于2010年10月20号强行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如果申请仲裁的话可以请求哪些赔偿?在济南仲裁可以么?非常感谢!
本人在一外资公司工作,月工资超过北京地区平均工资3倍以上,在此公司在职14个月(总工龄小于5年),最近4个月非工伤病假全休。这4个月公司按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工资,并缴付4险1金(由于最低工资的80%只有600多元,公司自愿给我支付4险1金应当本人支付部分)。由于已经超过3个月的治疗期,目前公司以我不能回公司工作
我是2008年3月签的劳动合同,共3年,现在有突发事件需要马上辞职。请问我在没到30天通知期内离开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请问能不能具体点,怎样才算造成公司损失呢?如果需要赔偿的话,那有没有赔偿的限额?谢谢!
我在97年进公司工作的,每年都有签订劳动合同,08年又签订了无固定合同。现在公司要终止我的劳动关系,请问我的赔偿金是多少个月?
我想问一下补偿金低于最低基本工资还是按照前12个月算,然后公司工会再给予补助这种作法是否合法?而且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却让我写辞职申请而没有解除劳动同意书,这种做法合法吗? 公司以前的同事也是因生病解除劳动合同是按照前12个月算的,补偿金低于基本工资但公司称工会已给予了补助。请问这种做法合理吗?还有,是
律师们 好! 我工作地是在深圳,09年4月份开始在一家公司上班,签定劳动合同后,按照公司规定,月薪人员周六、周日加班不给加班费,又没有给我买社保,现在另一家找到合意的工作,而之前那家公司一直不批我辞工申请,说辞工要一个月,新公司也不会等我一个月,请问我能否直接以之前那家公司没给我买社保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