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有关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约定问题
有关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约定问题 您们好!现因企业要和我们续订3年期固定劳动合同,但合同内容中有关“解除合同时间约定”为以下:
(三)解除合同時間約定:
1.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2.對於擔任會計、文秘工作崗位的,乙方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6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3.對於提任管理職位、主管技術秘密等重要工作崗位的,乙方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4.雙方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自下列情形消失以後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正在履行中,乙方在甲方從事重要工作崗位業務或擔任重大業務任務、經營管理工作確實不能離開的;
(2)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經司法、行政機關決定批準,正在被審查或尚未結案的。
我的问题是:因我是管理职位,依上述约定,我离职必须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方,但劳动合同法中不是说员工离职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方即可吗?若我签定了这份合同后,后续我要离职,我提前30天提出书面形式且到期就离开公司,这样是否可以?有没有违约呢?企业合同中规定需提前60天或3个月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又是否合法呢?
以上,麻烦各位老师帮忙解答。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会飞的双鱼(广东)
提问时间:2011-05-29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