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山东海事局下属分支局督察部门人员,我想咨询对外轮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1、处罚文书中“违反了***”和“依据***进行处罚”,这两个“***”是不是都必须用国内法相关条款?2、如果第一条成立,国际公约是不能适用行政处罚文书中,那么就不能保证国际公约能有效贯彻执行。例如:国际公约中规定船舶距海岸线25海里内必须启用生活污水处置装置,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对生活污水管理未作任何规定,当外籍船舶违反规定上述公约规定,如何引用违法依据,是国际公约还是国内法的含糊条款?请问律师是否有相关公约与国内法衔接规定?谢谢!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问题
针对其中第九条与第十一条的比较:雇员给雇主造成意外损失,所以雇主有权向其雇员要求赔偿;同时,雇员因在雇佣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也有权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否说双方都有追究对方赔偿的权利同时兼进行赔偿的责任?赔偿比例没有统一标准么?具体怎么算? 这是两种情况么?在一个纠纷中完全可能有这两种赔偿存在吧
本人想买一套房子,这套房子是二手房,属于经济适应房,现在没有产权证,需要五年后才有.我想现在买这套房子,只能与户主签合同,规定五年后把产权证办下来后归我.在合同上我们写的很清楚,这套房子共20万,但在合同上我们要写50万,为的就是以后万一他反悔,那么他应该赔我50万.同时在我给他20万现金后,他要在收据上写收到我50万的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
我在本溪的一处平房前年十月请人制做安装了一个铝合金避风阁,当时没签合同,只是我在对方算出金额的一张单子上签了字(现在那张单子已经变成了一张欠条)。安装完成后我发现存在很多问题:1.铝合金窗本来定用壁厚1mm的材料,实际很多地方壁厚只有0.8mm; 2.不锈钢门上每条焊缝只焊了一个点而且不平整;3.门玻璃距地500mm采
请教应该怎么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款...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 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海事管理机构对外籍船舶进行处罚,其违法依据是国际公约,处罚依据是国内法,问在处罚决定书上填写违法依据是填写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还是牵强地填写国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