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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所引起的赔偿标准适用何种法律?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所引起的赔偿标准适用何种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在这里提个问题,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且经营者确有欺诈行为,法院会按照上述哪款法律进行裁量?还是另有其他适用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是否有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裁量的先例?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angry2……(上海)
提问时间:2010-10-08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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