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如果单位申请了综合工时制,那每月的小时是按166.64小时核算还是按174小时核算。 单位现在规定每月的工作小时核算为174小时,这样算违法吗?可以要求支付超时加班费吗?谢谢!
最近我公司决定从现在开始实行综合工时制,这都2月了,请问这样做是否正确? 另外综合工时制累计下来的加班费在年底结算的时候造成的税率也许会很高,如果每月都发全,就不会造成那么多的税金,我想请问,综合工时制造成的税是如何计算?因此造成的税,公司是否需要承担?
你好:我想咨询两个问题 1:我们公司是综合工时计算制度,正常月工作基本小时数167个小时超出算加班 我想知道的是遇到国家法定假日的月份基本工作小时数否要做167的基础上减去相应的国假天数乘以8小时 2:今天我被公司辞退没有给付补偿金,理由是我严重违法公司制度(1:我2月26,27有矿工2天给过书面警告,2:3月8号
单位和我签定的是综合工时制的劳动合同,我干了差不多5年。超出标准工时制的时间,我是不是应该享受休假或是1.5倍的加班费?但是我5年来从没享受过,除了二月份,基本上我们每月多出标准工时制8小时,一年就得九十几个小时。现在我刚辞职,举报的话能不能得到赔偿。如能,能赔几年的?
我在单位是实行综合工时制的,12小时早班,12小时夜班,那请问吃饭洗澡能不能算在上班时间啊?因为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的都是8点上班4点下班,吃饭洗澡都在内的。
1.用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乙方执行综合工时制度但用工单位如果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但导购我们基本上都是按天算工字的。2.甲方和用工单位对乙方按照国家的休假制度执行,但用工时算后我们没有休假,还得加班赶够甲方的基本工时,很不公平。
我是一名国企老员工在门卫值班,共三班,一人上白班有双休日我和另一位【临时工】倒夜班,一个月上十五个夜班,晚十七点到早八点,上十五小时,合理合法吗,谢谢。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已经一年多了,从2010年2月24日,到现在,但是一直未给我交纳社会保险。直到我今年四月去公司询问时,才给我交纳,但是只有四月的,以前的却未给我交,去询问时,负责人说,以前的不会再给我交纳了。因此我感觉。这个有违法律,想问大家,公司的这种做法,我应该怎么去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