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增加一项专用条款,要求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单价时,增加5%的费用打入各项单价中,不单独计量,此项费用由中标单位转付给业主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
请问:1.招标单位有权增加此项吗?
2.如果有权增加,此项是否违法吗?如果无权增加,施工单位是否可以视此项属无效条款呢?或者说是违背了哪项法律条款或规定呢?
如果有权增加此项,那是依据哪条法律呢?
签订工程合同时明确了将招标文件纳入合同组成中,现合同条款未完善的部分是否可以利用招标文件中相应的专用
招标文件中注明:投标依据当地定额估价表及投标时的造价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并且在合同条款标明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并注明调整方法:预算价+设计变更+各种政策性因素文件;签订的合同同样采用可调价合同,但调整方法:中标价不调整,如何调整,应有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经济签证进行调整,其结算依据当地实行定额估价表、与工程
第2次招标前是否需要对第1次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是否有法律条款?
第二次招标不能简单重复,应找出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原因(如资格条件过高、合同条款苛刻、采用固定价格(不进行任何调价)等,待确定原因,并修改招标文件后再进行第二次招标。
因当工程过程中增加工程多,最后与业主及监理协商签定了一份补充协议,但在过审计时他们认为我补充协议工程单价偏高(我补充协议单价参照合同内类似工程单价折算过来的)要求按市场价审计我的工程。请问这个合理吗?
我们这建设新农村上亿工程都没公开招标,村干部自己开店供应工程
我们这建设新农村上亿工程都没公开招标,村干部自己开店供应工程材料请问我们应该到那举报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