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我工作的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现公司突然要解散,公司该如何补偿给我们。公司每个月算给我们的加班费是我们的底薪工资做基数来算,而没把我们的生活补贴加在一起来算请问这样是否合法,公司住房公积金是2010年才帮我们买,而国家规定是2008年就要开始买的,我们能要求公司补回这二年的公积金吗?
本人工作从05年11月至09年4月份 06年工资1000 07年工资1500 08年工资2000 工作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上保险 4月份工资领到了 4月22日接到通知公司将要解散 所以五月份不用我上班了 那么我想知道我还应得补偿金吗?按劳动法应该如何?
我舅舅开了家中外合资公司,以公司名义购买了56亩工业用地,现房子都已造好,房产证是分栋做的,当时说好其中15亩分给我家,土地拿来时,也是我们自己付的一切费用,房子也是我们自己出钱造的,至今也是我们自己在住,我想问下,在这种情况下,想把15亩的产权改在自己名下,该怎么做?
我要广东深圳,公司为日资与台资合股,现此日方在中山自己开了公司,要与台方撤资,部份员工被解散,因当时公司为了降低加班费,把原来底薪2300元分成1100底+1200元福利金分开时间发放,工资条也只有底薪+加班费,现公司解散只贴底薪+加班费+福利金×50%这样合理吗,我们不服,要劳动仲裁,胜算多大? 备注:(1)当时劳动合同公
国有企业变成中外合资公司后 职工与新老企业的两份劳动合同是否都有效
我们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有劳动合同。当企业在1997年与外资企业合资后我们到了新公司,没有任何说法或补偿。新公司与我们又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新公司要依新的劳动合同法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我们可以拿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去找依然存在的老国有企业要求安排工作吗?或给我们身份补偿?
请教一下,我知道中外合资公司是以股东实际投入为比例分配股份的,中外合作则是由股东自行商议各自的股份比例,现在我司共四位股东(两位境外自然人,两位国内自然人,均是公司法人)当中一位境外自然人是以设计作投入,其它股东均同意其占30%的股份,这个情况,是否应该开办中外合作公司呢? 这两种合作方式,在国家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问:1.合营他方不同意且又不主张优先购买权,该如何处理?若合营他方借此规定不配合甚至恶意拖垮已无法继续合作经营下去的其他股东,法律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