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姊妹5个,在1993年老婆婆去世后,就由次子搬回家陪伴老公公一起住,次子家的楼房就出租,租金老人也没有要,次子就在老人住到2000年动迁,老人的房产动迁下来两楼房套,一套双室一套单室,单室老人考虑次子在照顾他就把单室给了次子,在2003年老人过世了,次子在老人5期那天拿出一份没有老人签字和手印的代书遗嘱,遗嘱上的所以签字都是代书人一人所写、代笔所签的。继承法规定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字,怎么能证明是老人的意识呢?法院是老百姓最说理的地方,我们葫芦岛法院的人在庭上怎么说可以呢?求助帮忙!
2003年爷爷奶奶先后去逝,四个姑姑(甲方)和我父亲(乙方)签订一份协书,内容是:老人留有四间平房(86平)如果不经有关部门运行居住权归儿女所有。如果经有关部门运行变卖后甲方负责为乙方购买房屋居住,购买房屋的高中低档根据所剩的钱适量购买。2008年房屋原地回迁,我父亲签订了一份五十四平的房产调换书,并在动迁后
我奶奶有3个儿子他们都结婚以后口头协议,老人有两间土房和地归老3所有同时老人在老3家居住老大和老二每年给老人100元钱当时亲戚都默认所以没有公证,现在房子要拆迁他们想分补偿款。但是老人在我家已经生活30多年老人的生活起居、生病等都有3儿子一家照顾并且老人的房产证在口头协议以前就已经是3儿子的名字并且3儿子相继2
我曾祖父在世时没留遗嘱他的房产归谁,在去世后四年,我三叔没经过我两位爷爷的同意,与当地房产部门私下交涉把房屋所有权变更成他的名下,请问我们能用法律的武器追究当地房产部门吗?当地如果不受理怎么办?
15年前岳父岳母因旧居(无照房屋)拆迁而无房居住,4子女因无资金无法解决老人安置问题,女婿先是租房安置二位老人临时居住两年,之后又出全资购房一处安置岳父岳母和自己同住了13年,现二老已分别去世。因2000年办房产证时房产登记在岳母名下,现老人家有一子借机跳出来对女婿正在使用的该房产提起诉讼,主张继承分割,其
父母去世没有遗嘱,兄妹四人协议约定各有房产1/4,后其中一人独自占有此房产,现法院判决四人协议有效,四人各占房产1/4但是并没有给出实际的分配方案,请问这份判决怎么才能得到执行,达到实际的效果(比如得到现金或者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