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代理人和买方在登记机关完成房屋过户申请手续(签订买卖合同、完成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提交申请所需材料、买方签收受理收据)后,卖方本人以拟撤销委托为由向登记机关提出暂停办理房屋过户的要求。此时,登记机关应该如何处理卖方的要求?如果根据卖方要求对房屋过户进行限定是否属于职权范围?若登记机关对此有权暂停办理过户,那么暂停期限为多少?有否相关规定?
案例分析 甲夫妻欲卖房屋,甲妻与乙协商,以10万元谈成,欲办理过户手续,不料产权证放在甲夫单位,而甲夫出差两个月后才能回来。于是,甲妻让乙先交10万元,并将房屋钥匙交给乙,约定甲夫回来后即办过户手续。乙同意,并对房屋进行装修。两个月后,甲夫回来,得知房屋卖10万,认为亏了,不同意办过户手续,却将房屋又卖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
您好!现有房地产新开发未装修的一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45平米,四室一厅,2卫,电梯式公寓楼,共7层在5层),想买下,但是情况有点复杂。就以现情况咨询应该如何才能安全的转到我名下。 情况一:原户主用四十多万从房屋销售公司买下该房(目前只付了13万元定金,余款将近30万还未付。其原因:户主也是一名生意人,有自己
甲方(债务人,亦抵押人)用房产向 乙方(某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期满时,甲方(债务人,亦抵押人未能履行该债务时,银行核销了该笔贷款 并对其房产进行变卖 拍卖 给 丙方(买家),甲方有权赎回 该房产吗?
专家您好:我于2009年4月份从别人手里转让来一间门面房,合同到期时间是2012年6月份。房租是每年6月份交付。转让时房租是9000元/年,去年6月份参照当时门面房租金市场行情,约定并交了今年的房租14800元/年的房租,现在由于个人原因,想转让给别人。但我去找房东说这事的时候,房东说由于现在房租都涨了,如果我要转给别人
我们夫妻多年前在农村建了房,现在双方户籍都不再农村。前段时间丈夫和同村的人签订了转让合同,并过户了。如果房产证上是夫妻两人的名字是不是属于共同财产,过户是不是一定要夫妻双方签名,或者一方委托另一方? 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建的,但房产证上是丈夫的名字。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签订了过户合同是否有效?另外,
本人于2009年9月购置90平米住房一套,当年10月1日交房,本人属二套房购买者,根据2010年10月出台的房产契税新政策要加收契税。购房时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4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
2005年刘某房屋因钢铁厂扩建被征收,双方通过共同评估作价,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刘某并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搬离了房屋。事后几天,在政府相关部门参与的情况下钢铁厂组织人员进行拆迁,刘某房屋有四层,第一天拆了三层,由于天色已晚,于是第二天再来准备拆第一层,没想到,就在这个晚上,刘某家人搬了几件简易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