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卖家7月2日签订居间协议,当时写在协议里的过户时间是9月15。后来7月18日我们签了买卖合同付了首付,中介把黄色合同过户时间写道10月15。在后来我这边的组合贷出了问题,要等我自己去一套房产的名字才行。算下来虽然不能在9月15日走过户手续,但是10月15日应该能走完! 但是房主不同意,说9月15日不过户就要告我们,赔偿违约。要不就给他们10万补偿,中介也是帮房东说话。PS. 另外因为在中介做了低价 所以正本的合同和居间协议总价上也差了10万。现在这种情况,过户时间到底怎么算的
本人2010年8月21和中介公司和买家签定买卖居间合同.当时买家给了我1万定金,还有1万是由中介直接扣下保证金.现在因为我感觉合同的付款方式我不能接受,所以我不想卖了,可是中介买家说是我的原因造成毁约,所以要求我做出赔偿,我想问下我这样的情况怎么个处理是最公平的,(因为他合同上是我把房子过户了以后他们才给我剩下的房款
1个半月前我通过中介购买了天津南开一处住宅!当时在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主委托他爱人与我签定的协议)。我付定金2W同时支付了中介费1。57W。当时房屋属于公产房!约定卖方办理房产证后交易!可卖方于近日表示由于家庭原因不愿出售房屋!(房主只有这一套住房),并且不愿支付约定的双倍违约金赔偿
2003年在经开区买一套房子,当时只签了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过户,我想咨询一下这样房子算我的吗?对方要房子能要去么?这个房子是我2000年买的,后来转到过户到了女朋友名下,我俩2003年签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把房子又卖给了我,当时没办理过户,现在和女朋友分手了,她要以产权证和房产证是她的名字从我要房子,能要去吗?谢
因为做低房价,所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与居间协议上的价格不一致,如果提起诉讼的话,这份买卖合同是否会无效从而终止房屋买卖?
居间第五条写明居间合同效力优于甲、乙双方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之用所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如两份合同约定不同之处以居间合同为准。居间合同交房日期是乙方取得产证后三日内,买卖合同上是6月31号前,现在房产证已取得,贷款已放至卖方账户,卖方仍赖着不走,原因是没到买卖合同上约定的日期。请问交房时间
我买了127万的二手房,在2014年1月5日拿到产证,其中33万是贷款的,房屋买卖合同上写了是现金的而且要2013年12月31日要付给卖方的,但居间合同我们是写明是贷款的并且没有约定时间,是由银行直接转账给卖方的,现在由于银行到2014年3月17日才放款,卖方要求我们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这合理吗?居间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应?
房产交易合同和买卖合同交付时间不一致以哪个为准,其中交易合同注明去不一致以交易合同为准
房产交易合同和买卖合同交付时间不一致以哪个为准,其中交易合同注明去不一致以交易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