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目前没有项目,日前决定所有员工以放假形式回家(三个月),公司给与基本工资。我的问题如下 1、重庆的有没有基本工资这一提法?最低是多少? 2、如果中途叫你回去上两三天班,是否可以要求另外付工资。 3、放假期间算不算在职员工,其所有保险是否应按国家规定续缴? 4、在放假期限后,公司不能提供岗位上班,是否应按正常解聘程序办理。
您好: 请问公司对员工进行出门安检吃否合法? 我们公司是做零件仓储的,为了防止员工偷零件公司在大门口安装了一套好像几场安检的那种设备对每一个出入门的人员进行检查,(对人进行扫描,对书包进行扫描)。我们担心每天扫描会对人体产生危害,而且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员工的人身隐私? 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因为公司的抽水马桶很容易坏,行政部规定若当场抓住损坏马桶的人则罚款100元,若未能当场抓住而事后发现马桶损坏则罚所有员工每人20元,请问劳动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有无相关规定?
公司以违反报销制度为理由进行开除,并且要求在通知的当天结算工资,完成交接。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公司主要理由是: 1.在外地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周期一个月),周末的住宿因为不工作不应报销。而公司没有明确规定,员工外地出差实施项目周末必须回北京。 2.在外地项目实施期间,报销中发现一张周末的出租车费,公司认为
速求好心人提点!!!情况比较棘手~ 我是2007年5月份进入公司工作得,7月份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我们职工手上没有劳动合同,而且工资是现金支付的(底工资是1000元一张单子,还有提成一张单子,平均到手是1500元,每个月领一次签个名,没工资凭证)……后来也没继续签什么合同,有人说那样算无合同劳工,得不到法
我是07年10月15日入职,中途09年签合同时候,公司为了统一,将日期调整为9月30日,现在公司要解聘我,我应该拿到几个月的赔偿。是按照10月15日算,还是9月30日算呢?谢谢 我是2007年10月15日到这个公司上班的。签了一年的合同,合同期应该是2008年10月15日结束,到2009年签合同的时候,公司为了统一管理,将日期调整到2009
我想咨询一些员工解聘以后以及取消劳动合同但是我们有资料证明该员工在外面损坏我们的名誉,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要不要告该员工侵权本公司名誉,以及造成的不良后果!
工厂为了避免员工将工厂的产品携带出厂,现要求员工下班时均需经过保安用探测器进行搜身后才可以出车间。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 公司可否在合同中约定:员工自愿接受公司合理合法的安全搜身检查。这样做可否避免纠纷的发生?如果不可以的话,应采取什么措施来避免纠纷的发生?
员工以公司未签定劳动合同与未购保险为由提出辞职,是否会有经济补偿金?
我是08年进入该公司,至今已工作两年多了,但公司一直拒绝签定劳动合同,也从未购买过任何保险,现在如果我以此提出辞职,公司是否承担经济补偿金?如果有,该怎样计算?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