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我与A签订一工厂转让合同,约定该工厂由A名下转移到我名下,由我来担当法人,合同中约定工厂的所有债权债务都由我来承担。合同签订后,我对工厂的原有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并在一些确认的借条上签字盖章。 半年以后,B拿着两张借条来找我,借条上显示在工厂未转移到我名下前,该工厂曾经与B有两笔借款,现借款到期,B来找我讨要借款。可是这两张借条我并未见过,也未曾在上面签字。那么这两笔借款应该由我来承担么?
女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做生意失败导致债务,在双方协议离婚时说明男方不承担债务,但负责抚养孩子,并且双方拥手房子归男方,这样的情况下,女方有权让男方承担相应债务么?
2001年12月31日,村里结账,欠我家51555.45元,当时开了一张收据,“户头-宋古乡李家堡村收据;盖章-李家堡村经济合作社",现在和村民委员会要这钱,但是不给,只能通过法院起诉,起诉时,被告人是李家堡村经济合作社,但是李家堡村民委员会以“经济合作社的账目下落不明”为由拒绝支付,又以非经济合作社的代理人拒绝开庭,
甲乙丙三方签订协议,约定由丙方代替甲方偿还甲方欠乙方的工程款,超出部分由乙方退还给甲方,不足部分则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这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个人认为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其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现在甲方欠乙方的工程款已超过诉讼时效,那么如果这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是不是乙方只能起诉丙方,让丙
孩子在河内溺水 河内有非法开采的土坑 相这样的谁该承担责任??
河内没水主要是河内坑内存有的水 孩子在河内玩以至掉进河内至二人死亡一人抢就中 向这样的案例应该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们家的家庭关系不佳,曾贷款很大一笔数额的资金用于生产,但父亲并没将其完全用于企业,而将其私自借予他人,部分用于其他生意(这些全部未与母亲商量),而且父亲在外作风不良,常年在外与某个人有染,花费也不少,只是没有具体的证据。现状是,贷款没起到作用,反而每年要偿还几十万利息,入不敷出,且父亲继续与外人不良
丈夫在婚姻存续期内向银行信用贷款100万,贷款约定是他每月先向银行支付利息约1万/月,1年后归还本金100万的还款方式,贷款后不久,夫妻离婚,男方自愿承担该笔贷款,离婚协议约定由男方负责偿还该笔负债,请问,离婚后,这笔贷款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吗?若1年后丈夫还贷100万有困难,银行是否要找前妻来还贷?
公司变更了新法人,之前所谓的债务问题是否新法人还要承担。如单位之前的业务员对提成不满,说公司欠他的钱。业务员是1月份离职的。问公司如何规避此类的风险。主要是想请个法律顾问。
在离婚时,一方有外遇,坚决要求离婚,没有多少家产的情况,但是有共同债务,有过错一方是否应该多承担,承担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