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各位法律顾问: 我们村委会于3月26日进行换届选举,第一次采取自选举方式。没有人获得过半数。进行第二次选举,用候选人提名方式。主任是第一次最多票的两个为候选人。第二次共发出425张选票,回收425张选票。两名候选人,最高票为185票,次名为181张票。当场相关人员宣布最高票185票的当选村委会主任。这次选举是否有效。??
我们村有一位村主任被选举人,他全家一天都在看着选票,看着人家填票。还在旁叫人把票填给他家,这一点也没有做到合法合理。请问该怎么告发?这样的人该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
选举委员会将候选人名字打印错误,其中造成的名誉和精神损失该由谁负?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规定赔偿数额? 侵犯当事人姓名权和被选举权呢?选举委员会的这种行为属不属于伪造文书?
选举委员会将候选人名字打印错误。 是否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如:名誉权,姓名权和被选举权呢? 属不属于非法剥夺他人政治权? 其中给当事人造成的名誉和精神损失该由谁负? 选举委员会的这种做法,是否已经构成破坏选举罪中的伪造文件这一条。那么该次的选举是否就无效? 当然现今社会,贿赂、买票等是常
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但是另有几户村民正在林地种植,签合同村民如何主张权利?
合同内容如下: 甲方为村委会,乙方为张某,将以下用材林树木卖给乙方,条款如下: (1)树带位置:村四屯房东,南距四屯房宅5米,西到松树地边,东至道边,北到地头; (2)树木及林地作价A.1000棵×20.00元=20000.00元;B.地作价:10000.00元; (3)自2008年8月17日,树木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村负责提供树带林权证
贵州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 提名推荐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经各选民小组充分酝酿、讨论、协商,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请问: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工作,正式候选人才能算是根据大多数选民的意见 也就是要如何工作,如何把握原则才
村民要求村民委员会退还上世纪60年代村集体兴办林场时从各生产队统筹调整而来的土地合理吗?有没有法律依
大约在1960年前后,根据当时的政策号召和要求,农村村民委员会(当时的大队)大力举办集体林场。土地来源是从各村民小组(当时的生产队)统一调整而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这些土地一般都由现在的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近几年,一些村民提出当时的林场土地是由各村民小组兑出来的,现在要求村民委员会退还土地,或者
村民要求村民委员会退还上世纪60年代村集体兴办林场时从各生产队统筹调整而来的土地合理吗?有没有法律依
大约在1960年前后,根据当时的政策号召和要求,农村村民委员会(当时的大队)大力兴办集体林场。土地来源是从各村民小组(当时的生产队)统一调整而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这些土地一般都由现在的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近几年,一些村民提出当时的林场土地是由各村民小组兑出来的,现在要求村民委员会退还土地,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