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关于选举委员会伪造选票文件一事
关于选举委员会伪造选票文件一事 选举委员会将候选人名字打印错误。
是否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如:名誉权,姓名权和被选举权呢?
属不属于非法剥夺他人政治权?
其中给当事人造成的名誉和精神损失该由谁负?
选举委员会的这种做法,是否已经构成破坏选举罪中的伪造文件这一条。那么该次的选举是否就无效?
当然现今社会,贿赂、买票等是常有的事情,这也是众所周知的,说白了也就是行规,你没钱,就不要出来选。
早上当事人给某政府官员去电话反应这一情况,对方回答“算了,都乡里乡亲的,何必,不要把关系搞差。何况是你自己舍不得掏钱……”很无语,这社会清官当真就死绝了?或者钱真的就是万能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eng_A……(福建)
提问时间:2009-09-12 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