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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要求村民委员会退还上世纪60年代村集体兴办林场时从各生产队统筹调整而来的土地合理吗?有没有法律依
村民要求村民委员会退还上世纪60年代村集体兴办林场时从各生产队统筹调整而来的土地合理吗?有没有法律依 大约在1960年前后,根据当时的政策号召和要求,农村村民委员会(当时的大队)大力兴办集体林场。土地来源是从各村民小组(当时的生产队)统一调整而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这些土地一般都由现在的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近几年,一些村民提出当时的林场土地是由各村民小组兑出来的,现在要求村民委员会退还土地,或者对村民进行经济补偿。他们的依据是“60条”“四固定”时将这些土地划分给了当时的生产队。由于时间跨度长,期间的制度变更和行政管理模式变化,作为一般人来讲,很难说清楚其中的是是非非,向各位律师老师请教,村民的要求合理吗?有没有法律依据?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心忧伤(河南-南阳)
提问时间:2011-04-06 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