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基本过程 2014年 10月31日下午车牌号为京**1986的运营车辆从北京顺通虹鳟鱼养殖中心餐厅就餐结束后,在下山途中,未依机动车应靠右行驶的一般规则,驶入道路左侧,将正从路面左侧井内出来的受害人撞伤,井盖被撞离井口3米多远,由于撞击力量很大,肇事车辆受损后有车上部件散落在案发现场(公安机关鉴定报告证实),但肇事车辆未采取刹车措施,亦未停车检查,而是慌忙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勘查报告证实)。后经当地人员报案,肇事车辆在距事发现场约13公里左右的怀柔区口头村被公安车辆拦截下来。但受害人终因撞击力量过猛,伤势过重和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二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 1、事故发生的地点显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的范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该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其基本特征是排除私有的属性,具有公共具有公开性和人员的相对不确定性。 事发道路是进出北京顺通润泽养殖中心、北京顺通虹鳟鱼养殖中心对外餐厅的必经之路。既然是餐厅,顾名思义是允许任何人来就餐的,其通路自然是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之“道路”。为此,本案首先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地点要求。 2、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的肇事司机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对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并且当时车速过快,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在事发后不及时停车保护现场,有逃逸行为,依法应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但现在肇事逃逸人却被怀柔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对于此种行为无异于放纵犯罪。 请指点: 1、为何不以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立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2、过失致人死亡检查院不予定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作为受害者家属我们改怎么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请问交通事故死亡损害赔偿,是向哪个部门索赔?
受害者是73岁老人,在路边行走,交警根据受伤情况判定行人走的路线正确。由于天下大雨,并且是凌晨2点发生的事故;事后8天,电话询问交警,交警称他们尽力了。目前,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请问交通事故死亡损害赔偿,是向哪个部门索赔?大约赔偿金是多少?如果比较麻烦,赔偿金又少的话,我们打算放弃。请教法律方面
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肇事司机自首。刑事责任有多大。会判多久?
这件事是在国外发生,那死者是行路的,死者家属起诉司机赔偿40万,但赔偿金额太大负担不起,只付医药费,司机因为操劳过度才发生事故,但并没有违规驾驶。
事情发生在11月7日下午,我奶奶走在人行道上,被一从人行道倒车出来的车撞了,事发地点人比较少,直到邻居看到,老人摔倒在地上,回来通知我们,后来我奶奶亲口说是被一蓝色小车倒车出来时所撞,没记住车牌号,但是关键问题来了,事发地点有个监控探头,但是不知是何原因没有开,对面路口的探头开了,只能依靠老人说的话,
2011年8月31日下午5时,肇事司机驾驶严重超员的5座小型客车并超速驾驶,将我哥头部撞成重伤,流血不止,当时就昏迷过去,生命垂危,而肇事司机不但不报警并积极抢救,反而弃车逃逸,不知去向,后来车主才赶到现场报了警,并租车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我哥因抢救不及时,流血过多,于第二日早死亡,而临县交警部门就没有立
因爆胎引起的死亡事故是交通意外事故还是交通肇事?当事者是否要负刑事责任?当事者是应死者邀请并帮忙开车送她去医院看望她生病的表哥的,当事者并未收取死者任何酬劳,请问死者是否该负一些责任呢?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四级伤残下通缉后不久事故组说肇事者死亡,是真死亡还是假死亡,应该找哪个部门进行处理。就一个死亡就想解决问题,受害者怎么办?
山东临沂交通肇事,肇事者致使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事故认定责任书上肇事者负全责、逃逸、酒驾,请问如果原
车辆驾驶员导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如果原告方不谅解,实际可能判多少年? 车辆驾驶员导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全责、逃逸、酒驾,审判过程中,肇事者还承认超载。如果原告方不谅解,实际可能判多少年?
我的家人出了交通意外事故,犯罪嫌疑人肇事逃逸,醉酒驾驶,超速行驶
我的家人出了交通意外事故,犯罪嫌疑人肇事逃逸,醉酒驾驶,超速行驶。。。现在事情已经发生一个多月,说好的私了,,现在不露面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后自首,积极赔偿得到对方谅解,办理取保候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后自首,积极赔偿得到对方谅解,办理取保候审期间人被逮捕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后自首,积极赔偿得到对方谅解,办理取保候审期间人被逮捕,这样的情况要判多久,在看守所还是监狱
事故是一个交通肇事案。 被告骑摩托车肇事逃逸致受害人死亡。(
事故是一个交通肇事案。 被告骑摩托车肇事逃逸致受害人死亡。(被告一直不打算赔偿)刑事开庭已有几个月了 但民事一直拖但现在 昨天法院要求受害方只允许一个家属在场(是在看守所开庭的)请问这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