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事变意外事故?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1、为何不以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立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就是,肇事司机是否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从本案的事实出发来看,事故发生在下山途中,该道路是否在道交法的调控范围之内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该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其基本特征是排除私有的属性,具有公共具有公开性和人员的相对不确定性。
据您的描述来看,该餐厅如果是对外开放的,承保人同意他人车辆随意进入具有社会公开性的事实的,我的法律意见认为,应该构成公共交通。也应该追究其肇事逃逸之人死亡的罪名。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过失致人死亡检查院不予定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此问题,应该是这么理解,就是说检察院以什么罪名提起公诉,是否提起公诉的问题。如果是过失型犯罪的检察院应该以此罪名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不定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作为受害者家属我们改怎么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一、对于公安机关对此罪名以治安案件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诉纪委监察部门会管理的。
二、在检察院或者法院阶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对于起诉内容和赔偿清单可以委托律师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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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看交警定责的情况
这是需要看交警定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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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为何不以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立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所以,企业自建的道路,是否属于“道路”,要看该道路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而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不是看该道路是否有社会机动车通行,而是由该道路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决定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如果企业否认该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那么该地方就不是“道路”。
可能不好理解,我举个简单的例子,有一个人栽了一片果林,秋收时附近的人都去果林摘果子,果林的主人也没有制止,那么该果林就是一片公共果林了吗?当然不是。因为果林是否是公共果林,要由果林的主人决定,果林主人主张这个果林是自己的私有财产,那么该果林就不是公共果林,这是当然的事情。
2、过失致人死亡检查院不予定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这个你可能没搞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职责范围。检察院只是公诉机关,是刑事诉讼的一方主体,而最终是否定罪,定何罪名是由法院判决决定的。检查院是没有权利给人定罪的,所以,如果你要求检察院给犯罪嫌疑人定罪,肯定是不行的,每个机关有每个机关的职责,不能越权办事。
3、作为受害者家属我们改怎么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首先,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过失致人死亡属于过失犯罪,其人身危险性较小,所以,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并获准许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取保候审只是在判决之前的一种强制措施,如果法院最终判决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并判处实体刑,那么犯罪嫌疑人还是会被收监的。
其次,你现在需要做的是在案件到达法院之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赔偿责任,减少由于死者的去世给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
再次,如果最终的判决你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过轻的话,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要求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
如果还有疑问,可以追加问题或者给我留言。
人为何从井里出来?如是在施工是否设置警示标志?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表述的?还是带相关材料面谈为好。 我的补充: 2015-06-28 07:53
该地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
法律依据重要,证据也很重要,影响法条适用,建议委托律师。需要帮助,电话联系。
交通事故中由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责任划分,对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最终根据认定书结论责任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具体看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划分责 任,依据责任经行赔偿,如果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 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 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为何不以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立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该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其基本特征是排除私有的属性,具有公共具有公开性和人员的相对不确定性。因此,结合本案来看,虽然发生地点在企业租赁范围的道路上,即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如果属于,那么就应该认定为道路,那么就应该以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立案,如果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那么就不能认定交通肇事罪。
2、过失致人死亡这个最终由法院来认定,检察院只是会收集相关证据以何种罪名提起公诉,最终认定罪名是由法院来确定的。
3、作为死者家属,如果能够追究肇事司机刑事责任,那么您可以在一审判决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支付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的事宜,建议您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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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
认定逃遗承担全部责任
1.案情陈述不明:说的是从路面左侧下水道井盖下面出来一个人?肇事车辆撞了此人?
2.警示标志没有:井盖是在什么情形下被撞离井口3米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