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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事变意外事故?vip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事变意外事故? 一、事件基本过程
  2014年 10月31日下午车牌号为京**1986的运营车辆从北京顺通虹鳟鱼养殖中心餐厅就餐结束后,在下山途中,未依机动车应靠右行驶的一般规则,驶入道路左侧,将正从路面左侧井内出来的受害人撞伤,井盖被撞离井口3米多远,由于撞击力量很大,肇事车辆受损后有车上部件散落在案发现场(公安机关鉴定报告证实),但肇事车辆未采取刹车措施,亦未停车检查,而是慌忙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勘查报告证实)。后经当地人员报案,肇事车辆在距事发现场约13公里左右的怀柔区口头村被公安车辆拦截下来。但受害人终因撞击力量过猛,伤势过重和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二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
1、事故发生的地点显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的范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该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其基本特征是排除私有的属性,具有公共具有公开性和人员的相对不确定性。
事发道路是进出北京顺通润泽养殖中心、北京顺通虹鳟鱼养殖中心对外餐厅的必经之路。既然是餐厅,顾名思义是允许任何人来就餐的,其通路自然是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之“道路”。为此,本案首先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地点要求。
2、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的肇事司机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对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并且当时车速过快,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在事发后不及时停车保护现场,有逃逸行为,依法应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但现在肇事逃逸人却被怀柔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对于此种行为无异于放纵犯罪。

请指点:
   1、为何不以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立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2、过失致人死亡检查院不予定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作为受害者家属我们改怎么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shuair……(北京)
提问时间:2015-06-27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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