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实行劳动综合工时的!他们不管是办公室人员还是员工都是上21.75天!是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执行的!加班也是按国家的规定150%和200%来发放的。可是我们有3位是要上26天,就那我的来说吧,我的底薪是1800每月。我们的工资计算方法是:9.23*7.5小时*26天=9.23*195小时=1800加班费另算。我们的加班费也只有我们底薪的一比一,也就是9.23每小时。对这样的情况我们是不是可以要求我们公司对我们进行补偿呢!把我们以前的按国家规定补回来呢?我们也签了合同!合同上班的天数为26天!但是我去问过劳动部门了!他们说我的工资发放是合法的!他们的解释是:我的底薪1800元÷26天÷7.5小时>上海最低标准1120元÷22天÷8小时!他们说如果低于上海最低标准就是不合法的!加班费的计算如果低于最低标准是可以补回来的!她们这样的说法对吗???
以下是某公司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请问是否合理?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到期前,甲方或乙方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乙方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未得到公司批准而强行离职,乙方应当赔偿人民币伍万元给甲方。如甲方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按照劳动法相
我受了工伤,公司不帮我做工伤认定,也不赔钱怎么办!就报销医药费和基本工资,我认为不和理``` 我上天在厂里上班受到了公伤,手腕多出粉碎骨折,折骨撕裂骨折,上医院看病我自己拿的钱,到厂里我找他们要钱,他们只说报医疗费用和不上班期间发员工保底工资``我认为这不能说的过去``请求援助`` 还说是劳务工让我去
你好,我是公司计时制员工。本是做一休一,从am9:00-pm9:30,10h/天,月薪为试用期1800/月,转正后2000/月(1400+10元/天饭贴+100元全勤奖)照理150h满勤,现在公司规定168h满勤,才能拿全额工资,想询问下是否合法?
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在职职工死亡而公司按自动辞职处理是否合理
我弟弟是湖南省xx集团有限公司IT总部员工.于2009年11月起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就职期间每天工作时间长达十几个小时.(每天除正常上班外,公司还强行要求员工加班)甚至连生病期间,公司也不容许请假,由于长时间带病坚持工作,没有得到休息和及时就医,导致器官衰竭休克而亡,去世后公司按自动辞职处理,没有任何经济补
我们公司是实行劳动综合工时的!他们不管是办公室人员还是员工都是上21.75天!是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执行的!加班也是按国家的规定150%和200%来发放的。可是我们有3位是要上26天,就那我的来说吧,我的底薪是1800每月。我们的工资计算方法是:9.23*7.5小时*26天=9.23*195小时=1800加班费另算。我们的加班费也只有我们底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