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劳动纠纷

关于公司的劳动时间劳动部门给的回答是否合理

关于公司的劳动时间劳动部门给的回答是否合理 我们公司是实行劳动综合工时的!他们不管是办公室人员还是员工都是上21.75天!是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执行的!加班也是按国家的规定150%和200%来发放的。可是我们有3位是要上26天,就那我的来说吧,我的底薪是1800每月。我们的工资计算方法是:9.23*7.5小时*26天=9.23*195小时=1800加班费另算。我们的加班费也只有我们底薪的一比一,也就是9.23每小时。对这样的情况我们是不是可以要求我们公司对我们进行补偿呢!把我们以前的按国家规定补回来呢?我们也签了合同!合同上班的天数为26天!但是我去问过劳动部门了!他们说我的工资发放是合法的!他们的解释是:我的底薪1800元÷26天÷7.5小时>上海最低标准1120元÷22天÷8小时!他们说如果低于上海最低标准就是不合法的!加班费的计算如果低于最低标准是可以补回来的!她们这样的说法对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uhebi……(上海-金山区)
提问时间:2011-03-25 17:20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