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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审查

某公司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请问是否合理?

某公司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请问是否合理? 以下是某公司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请问是否合理?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到期前,甲方或乙方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乙方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未得到公司批准而强行离职,乙方应当赔偿人民币伍万元给甲方。如甲方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ingch……(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0-05-17 15:30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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