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8年8月填入职申请表时,工资要求是2500,每个月按星期天的天数休息。然后被录用了,签合同时却把我说的2500分开成两个数字1850和650,说1850是基本工资,650是加班费。合同上也有写着每天工作40小时,每周工作5天。但是我都在原来的单位辞职来了,不签就没得工作了。所以只能签了。这样就变成我的工资只有1850了。请问公司这样做是不是合法的? 之前,每个月都只休四天或五天,这样总数也可以领到2500。后来公司周整了调休息天数,变成了每个月休息6天了。我的工资条上基本工资就变成了2200(给我加了100元工资),加班费400,总数也2600。再有就是我2011年2月份离职了。我是2月25号最后工作日,只有三天没上班,休息了9天。结果工资条上写我应出勤天数为24天,我想不是17天最多也就是19天了,怎么会是24天呢?春节三天假我上班了,我问要加班费,公司说给了400元,就想问: 1。签的《劳动合同》是不是有效?公司有没有为了规避加班费欺骗员工之意?依据在哪里? 2。我可不要以要回我2月份应该得到的工资? 3。我的加班费应该以哪个工资为基数来算?是2200,还是2600? 4。还有就是以前这两年的工作中所有国家法定假的加班费可不可以一起要回? 请教高明律师指点。谢谢 非常感谢!!!!
我在一个厂里做的20多年。我走的时候没有打辞职报告。他就不给我工资。我们签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而且只有老板有一份。我不知道该怎么办? 谢谢
我2006年买了陆良金泰雅苑房屋,2010年在小区前面新建一酒店,说原来道路产权归酒店,现在把道路随意扩挖,就连小区物管室也被拆了,向小区内部收缩重建,现在小区原有防护栏没经屋主同意就私自拆了。这合法吗?该怎么办?
你好,我是一家医院的医生,我们是三天值一个24小时班,休一天,再上一个正常班(8小时),一年365天,如此循环,不分节假日,我想问问:这符合劳动法吗?
我在县妇幼保健站干临时工几年了至今未签合同,也没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和正式职工差的太多,甚至没有,请这适用劳动法吗,能否适用于合同法生效起一年后至今的双倍工资的补偿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条款呢,还有各保险金的补偿问题,请问应该怎样做,
请教:我是2000年8月31日进浙江**酒店应聘职位是成本主管,到2008年8月31日又与酒店续签劳动合同3年,职位还是是成本主管,2008年9月4号我股骨颈骨折,开了 *** 休息三个月半月,2009年1月1是以正式上班回原岗位就职,2010年7月23号回家路上被停在路上的车突然打开门撞倒,腿骨折,当时我从单位角度出发,没请工伤,交警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