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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我与华美达酒店的劳动是不是合法的?

我与华美达酒店的劳动是不是合法的? 我是08年8月填入职申请表时,工资要求是2500,每个月按星期天的天数休息。然后被录用了,签合同时却把我说的2500分开成两个数字1850和650,说1850是基本工资,650是加班费。合同上也有写着每天工作40小时,每周工作5天。但是我都在原来的单位辞职来了,不签就没得工作了。所以只能签了。这样就变成我的工资只有1850了。请问公司这样做是不是合法的? 
   之前,每个月都只休四天或五天,这样总数也可以领到2500。后来公司周整了调休息天数,变成了每个月休息6天了。我的工资条上基本工资就变成了2200(给我加了100元工资),加班费400,总数也2600。再有就是我2011年2月份离职了。我是2月25号最后工作日,只有三天没上班,休息了9天。结果工资条上写我应出勤天数为24天,我想不是17天最多也就是19天了,怎么会是24天呢?春节三天假我上班了,我问要加班费,公司说给了400元,就想问:
   1。签的《劳动合同》是不是有效?公司有没有为了规避加班费欺骗员工之意?依据在哪里?
   2。我可不要以要回我2月份应该得到的工资?
   3。我的加班费应该以哪个工资为基数来算?是2200,还是2600?
   4。还有就是以前这两年的工作中所有国家法定假的加班费可不可以一起要回?
  请教高明律师指点。谢谢 非常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12345……(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1-03-23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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