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夕,本人因为要结婚,提前向人事经理申请假期,跟经理好说歹说最终才同意批准2月9号至12号的假,共4天,但其中2天是因为给公司加班算为调休的,真正意义上只请假了2天。(我们公司春节放假规定遵循国家法定放假模式。)之前因为我们公司请婚嫁的流程是需要相关结婚证书等证明,当时我还不能提供出相关证明,所以当时也没好意思跟人事经理讲请婚嫁,所以就直接跟她请了事假。 后来因为事发突然,实在不能准时在到岗之日内上班,事后在即将上班的前一天,我以短信的形式向我公司人事经理申请续假,但最终以春节过后这种特殊时间段,因公司工作繁忙,无法进行工作安排等理由驳回了我的申请,最终以不得批准而告终。但本人确实有急事在身,所以2月14号和15号,我未能准时上班。之后就将我视为旷工。 个人理由:仔细查看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于公司请假规定与旷工规定详情见一下列表: 员工请假(事假、病假、年休假、调休、婚假、产假、丧假、工伤等)必须填写请假单。 (1)《请假单》需在请假前交人事部。特殊情况(特殊情况为家中突发事件、急症等)不能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可先以短信的形式向主管请假并争得同意(同意的依据是有主管的回复同意的短信),然后在到岗两天将请假单交人事部,逾期不予办理补假手续 (2)《请假单》必须按照审批权限进行签字批准,批准后的《请假单》交人事部作为月末考勤的依据。具体的请假手续见各请假的规定。 旷工 (1)视为旷工的情况 ○ 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或续假手续者且未到岗工作的; ○ 请假或续假未获批准且未到岗工作的; 其规章制度中也提到特殊情况的请假方式,我也按照此流程做了,但唯一的区别就是领导当时没有批准我,之后即使补写请假条也没有用,还是被视为旷工。但我认为即使我们员工这样操作了,也是会存在不平等性的,批不批还是得看领导。另外就因为是特殊情况,难不成就因为领导的的不批准我们就不得不来上班吗?如果真是这样,那这条规章制度有没有对我们来说根本起不到任何有利之处的。所以我对于这点存在质疑。另外,领导也没有给出十足不批准假期的理由,就以:假期已经过长,年后工作繁多,已经严重影响日常工作为理由。但事先申明我在请假之前都把我相关必须要做的工作都合理安排好了,根本没有影响正常工作,只不过都是人事经理的一面之词。 后来我的一位同事也跟我类似的请假情形:我的同事因为生病,第二天肯定不能来上班,所以在前一天晚上打了电话请假,当时领导好像就批准了,之后正式上班后补了请假条,领导也批了。我也之后向领导问过,为什么我们相同类似的情况,他的假期就给批了我的就不能批呢。领导居然这样回答我:他跟你的情况不一样,他是在平时请的假,我是在年后请的假,工作忙的程度不一样,所以不得批准。更何况,当时过了试用期我也没打算录用他所以也就给他批假了。当时听的可真够气的,一个领导怎么可以这样,对于我那位同事过了正常试用期一个月都还没和她提到转正的事,这明显违法了试用期的相关劳动法规定,最终公司就赔偿了他相应的损失。 类似的情形出现,为什么有的就批有的就不予批准,人事经理在处理这种事情上肯定是带着个人感情色彩来处理事情的。另外工作忙于不忙,也没有一个完全准确的判断标准。 所以我无法接受人事经理将我视为旷工。 请求各位能够帮助我分析下,我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有胜算的可能吗?如果能胜算,我应该将从那几点着手,收集有利的证据呢?谢谢!
是这样的,2个月前,我母亲到一家公司上班,前不久我母亲生病住院,并开刀手术,手术刚完没几天,公司给我母亲打来电话,要我母亲回去上班,要不然就开除他,我和他们公司领导取得联系,该领导非常不尽人情~对了,我母亲现在是在实习期,他们领导威胁说,随便你去哪告,反正是在实习期,我想开就开,请问这合理吗,难道人就
我本来在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干了一年,期间公司有给我交五险一金!可是公司在今年准备延长大家的工作时间,一天上12小时,只给加班费,我想多学点东西,于是就在5月给主管发了条短信说我不去上班了,让他把我开了!(最初这样说,让公司把我开了,其实是想马上离开,也就没有写书面辞职报告。但是,我发了条短信给主管说了那
我本来在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干了一年,期间公司有给我交五险一金!可是公司在今年准备延长大家的工作时间,一天上12小时,只给加班费,我想多学点东西,于是就在5月给主管发了条短信说我不去上班了,让他把我开了!(最初这样说,让公司把我开了,其实是想马上离开,也就没有写书面辞职报告。但是,我发了条短信给主管说了那
我于07年10月进入浙江平湖一家药企,在广东办事处(该办事处在广东当地没有注册登记)做销售工作,入职时只填写了一张入职登记表,年8月公司因为工作调动,我提出离职,于09年8月21日离职,现已离开公司两月多了。公司从入职到离职一直没有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09年初签订过一份销售责任书),也没有为我们购买社保。 我现
我在芜湖工作,是个外地人。我与2008年12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当时谈定试用期3个月。可一直到09年8月1日才转为正式工。今天是09年10月30日,工作至今,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我购买社会保险。请问,我这种情况符合劳动仲裁吗?如果符合,我需要准备什么东西?我能获得什么赔偿?谢谢
我从2005年9月16日到现在,一直在这家公司工作。做的是销售业务员。过了试用期一个月后,我和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合同中未列明具体薪资,是所有岗位员工都统一的格式。上面说明了工作满三年后才会给我们办理养老保险等。除了劳动合同外,公司给我们市场部员工单独列了一个市场部管理办法,约定了工资提成以及工作内容
您好,我是2006年4月进入某大连公司北京办工作,由于公司部门矛盾,导致我从2006年4月-2007年12月期间无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我上各项保险等,2007年12月开始,由于国家监管严格,新劳动法实行,公司才同我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7月份,所属部门领导由于个人喜好,想劝退我,但只是口头沟通,不肯下书面通知。后因无法
我们是在深圳的一家物业公司上班,公司实行的是六天制(每个星期不定时休一天)。平时(星一到星期五)正常上班时间是7个小时,节假日、法定假日是6个小时,共计一周为42个小时。另外由于工作性质要求,我们每个月要在正常的劳动时间外轮流值班6个小时每月3到4次。就是说一个月按四个星期算我们每个月要多出加班时间6*4+2*4=
今年7月15日与公司签订聘用书(电子版),7月15日开始上班并计算工资。7月23日,公司以个人能力不足,要求我自动辞职。本人目前已怀孕40天。请问像这样的情况,公司能要求我”自动辞职“吗?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吗?需要哪些材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