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请问,像我们这样情况申请劳动仲裁胜算机会有多少?
请问,像我们这样情况申请劳动仲裁胜算机会有多少? 我们是在深圳的一家物业公司上班,公司实行的是六天制(每个星期不定时休一天)。平时(星一到星期五)正常上班时间是7个小时,节假日、法定假日是6个小时,共计一周为42个小时。另外由于工作性质要求,我们每个月要在正常的劳动时间外轮流值班6个小时每月3到4次。就是说一个月按四个星期算我们每个月要多出加班时间6*4+2*4=32小时,我们的合同工资是1800元/月。
我们工资组成结构为,岗位工资650+ 绩效工资650+综合加班费250+全勤奖100+加班费0+工龄工资20+夜班补助100+奖励0+岗位津贴0+岗位补贴0+班长补贴0+其他应发0+加分奖励0+月度奖金150应发工资1920-罚款0-缺勤扣款0-病假扣款0-产护扣款0-水电费40- 保险费137.16-本次扣税0-其他应扣0 扣款合计177.16实发工资1742.84这是我们一个月正常的工资收入,近期公司内部自暴加班费核算方式有问题涉及到违反劳动法。进行了补发工作,但就核算方式、补发金额方面存在争议。在这里请大家帮忙分析分析公司哪些地方违规了?
1、加班费核算基数标准问题,公司给我们加班费核算基数为1300(岗位工资650+绩效工资650)是否合理?好像据劳动法规定加班费核算基数应该是正常工作时间所得工资,那应该是合同规定里的1800元,还是实际拿到手里的工资1742元,还是其它?
2、伙食补贴问题,根所合同规定公司为每个员工提供300元/月伙食补贴,作为工资计发时直接扣除。实际上公司是为我们提供了伙食,但这300元未在工资结构中体现,请问是否违法?这300元是否也要纳入加班费的核算基数内?
3、另外每月还有300元,也是没有在月工资组成结构中体现,合同里双方也没有约定。这300元公司口头上说明为(通讯补贴50+住房补贴250),请问这300元是不是也要纳入加班费的核算基数内?
4、250元综合加班费问题,公司辩解说每个月多产生的32个小时加班费已经包含在250元里面,而实际按32小时加班折成加班费后远远大于250元。是否补偿?
另外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800元请问这250元综合加班费是否为1800元工资的组成部分?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第四条规定就上述工资组成结构中哪些费用是不属于工资范畴?请具体说明。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5、公司可能涉及到偷税、漏税问题,公司每个月工资共两笔费分两次发,一次为工资条上体现的数额,另外一次为公司口头上说明为(通讯补贴50+住房补贴250)300元,其两笔收入总额大于2000元,应产生个人所得税,实际我门不用交。
就以上问题如果要申请劳动仲裁胜算机会有多少?能得到哪些方面补尝?要准备哪些资料?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cmgy20……(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0-04-07 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