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高某想开店做生意但是钱不够,其朋友刘某在北京开工地也缺少周转资金,于是二人合伙商量想在银行贷款,因二人名下都有一部分贷款未还完,被拉入黑名单不具备贷款资格,二人商量用高某女儿的名义来贷款。二人分别找到一名担保人,和高某用其堂哥的门市说成是自己女儿的供银行考察后顺利重银行贷款10万元(但银行不知道刘某也参与其中)。银行放款后,高某把其中的26000元分给刘某,后又拿出4万元给高某找的担保人,因为高某找的担保人对其的担保时有条件的,不能白用,所以高某把自己剩下的其中的4万元给担保人使用并让其在两个月内连本带息还完。
高某用自己的钱和贷款剩下的钱在市里开了一家精品店,还跟当时的信贷员说有事可以到精品店找他。
还款的前6个月都是如期还入的,在第7个月的时间里因高某的精品店要一次性交半年的房租再加上高某在其他地方刚刚接手了一家足疗店还未经营,资金紧张,未能按时还款,银行每天电话催款两三次,上门催款多达10次,无奈高某借高利贷还银行一次2300元,一周后又还7300元。之后因银行的威胁,说;你们不还款,我就找一个人,每天一百块钱的工资让他在这看着你们就是不能开门做生意,无奈下高某关门歇业。
因之前刘某的本金利息未能按时交还银行,高某多次催款未果,高某只有到北京找刘某,此时银行以为高某失踪,把高某告到公安局。
高某因在北京催款无果,自己又没有还款能力,一直不敢与银行见面,直到被公安局抓获。
事后经公安局调查出在银行贷款程序当中的虚假成分,法院追究其高某的刑事责任,把高某以贷款诈骗罪拘留。
高某被拘留期间,高某找的担保人与银行写出还款计划,把剩下的4万多元钱承担,银行撤诉。但法院仍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想问的是:高某持续还款,能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刘某有没有刑事责任?如果构成了贷款诈骗,根据法律高某最多可以判处几年?
如果构不成诈骗,应该从哪点去辩护?如果构成诈骗又应该负怎样的刑事责任
我公司要贷款,提供给银行的资料报表、银行对账单、合同都是假的,但是我公司使用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现在已经下款500万,想问一下老师,这种形式贷款是诈骗吗?经办人又牵扯吗?
05-06年王某找到刘某等六人,请求联保贷款买公交运营巴士,共计贷款12万。07-08年因王某未还款,被银行告到法院,判决还款,由于王某之前将名下所有财产及公交巴士均转至妻子父亲户中,自己申辩无力还款。法院判定刘某等六人为连带责任担保,负责偿还。并在09-10年陆续抓捕了其中五人,先后关押半个月到两个月不等,在家属
A为原告,B为被告:黄俊;C为被告:毛利华;D为戴继伟:就是民事起诉状中提到的 戴继伟。首先说明下,这4个人都是认识的,平时都是朋友关系! 事情的来龙去脉是这样的: A的儿子和D因为共同赌球,而输掉了一大笔钱,在没钱偿还的情况下,A的儿子和D商量将A的房子出售与朋友,暂时利用下银行的贷款形式,卖房得来的钱
网络贷款诈骗,遭遇电视剧情节,4年诈骗同一手机号,诈骗人的手机至今还能打通
4年前诈骗,4年后同一手机号诈骗,胆大包天,报案几个月了,公安局不知何时能查获,4年诈骗不知多少钱财,不知多少人还会被骗,电话至今能打通公安局就无法很快破案!!!!!!给个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