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贷款诈骗
贷款诈骗 当事人高某想开店做生意但是钱不够,其朋友刘某在北京开工地也缺少周转资金,于是二人合伙商量想在银行贷款,因二人名下都有一部分贷款未还完,被拉入黑名单不具备贷款资格,二人商量用高某女儿的名义来贷款。二人分别找到一名担保人,和高某用其堂哥的门市说成是自己女儿的供银行考察后顺利重银行贷款10万元(但银行不知道刘某也参与其中)。银行放款后,高某把其中的26000元分给刘某,后又拿出4万元给高某找的担保人,因为高某找的担保人对其的担保时有条件的,不能白用,所以高某把自己剩下的其中的4万元给担保人使用并让其在两个月内连本带息还完。
高某用自己的钱和贷款剩下的钱在市里开了一家精品店,还跟当时的信贷员说有事可以到精品店找他。
还款的前6个月都是如期还入的,在第7个月的时间里因高某的精品店要一次性交半年的房租再加上高某在其他地方刚刚接手了一家足疗店还未经营,资金紧张,未能按时还款,银行每天电话催款两三次,上门催款多达10次,无奈高某借高利贷还银行一次2300元,一周后又还7300元。之后因银行的威胁,说;你们不还款,我就找一个人,每天一百块钱的工资让他在这看着你们就是不能开门做生意,无奈下高某关门歇业。
因之前刘某的本金利息未能按时交还银行,高某多次催款未果,高某只有到北京找刘某,此时银行以为高某失踪,把高某告到公安局。
高某因在北京催款无果,自己又没有还款能力,一直不敢与银行见面,直到被公安局抓获。
事后经公安局调查出在银行贷款程序当中的虚假成分,法院追究其高某的刑事责任,把高某以贷款诈骗罪拘留。
高某被拘留期间,高某找的担保人与银行写出还款计划,把剩下的4万多元钱承担,银行撤诉。但法院仍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想问的是:高某持续还款,能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刘某有没有刑事责任?如果构成了贷款诈骗,根据法律高某最多可以判处几年?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周小苗(河南-郑州)
提问时间:2011-03-20 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