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来自安徽的一个县城。我父母在去年8月份帮我在我们当地县城里购买了一个2室一厅的套间,是08年建成的自建房,并非正规的开发商盖的商品房。卖房人自己本身也未取得房产证。他们是在网站上发布的卖房信息,然后我们就跟他联系的。 当时看房的时候,卖房的人跟我们说房屋的建筑面积是84平米,我们也没有怀疑,他当时跟我们说房子买下来以后,可以办好房产证的。 后来我们双方与2010.8.1签定了一份自己草拟的房屋转让合同。但遗憾的是,我父母当时并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而且合同上连最基本的房屋建筑面积都没有写明。双方谈好的价格是14.6万元,当时我们一直以为房屋的建筑面积是84平米的,也没有去怀疑,但最可惜的就是没有把建筑面积在合同上写明。这也就给卖方钻了法律的空子。我们当时也没有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只是签了这样的一个合同,然后双方就成交了。 房子买下后,我们一直把房子出租的,直到今天2011.3.19,8个多月过去了,卖房人的亲戚才告诉我们这个房子的实际建筑面积只有71平米。我们顿时觉得上当了,卖方有欺诈行为,当时他说是80多平米,我们才买的,如果当时他如实告诉我们是71平米,我们肯定不会去买他的房子。 但回来仔细看了一下合同,才发现合同上并没有写明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感到很后悔,不知道还能否挽回损失,现在钱都早已经交给卖方了,找他们退钱是不可能的,协商也没有戏。 所以我现在想通过法律手段来寻求解决,我觉得我们当时签定的合同应该没有法律效力的吧? 我刚才查了一下法律条例: “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交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卖方本来就没有房产证,更不要谈过户了,这样的合同应该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吧,请问我还能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吗?如果我去法院起诉,能赢这个官司吗? 现在毫无疑问卖方是有欺诈行为的,对我们隐瞒了实际的房屋建筑面积,只怪我们自己法律意识淡簿,当时居然没有对他所说的面积产生怀疑,更没有保留任何证据,请问我有什么办法可以提出起诉,讨回我们的购房款? 烦请律师解答一下,谢谢!
事件: 一名国有企业(承包种植水果、农产品等业务)已办理退休的职工,之前在该国企分配了一套房屋,双方(甲方该国企和乙方该名职工)均持有公证书,(包含房屋折价处理协议书、证明书)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存放在县级公证处。该职工在单位过程中,搬离该房屋,并将果树、房屋及该名职工的公证书均交由第三方保管。
专家您好:我于2009年4月份从别人手里转让来一间门面房,合同到期时间是2012年6月份。房租是每年6月份交付。转让时房租是9000元/年,去年6月份参照当时门面房租金市场行情,约定并交了今年的房租14800元/年的房租,现在由于个人原因,想转让给别人。但我去找房东说这事的时候,房东说由于现在房租都涨了,如果我要转给别人
2010年10月16日,买家与卖家签订了房屋出售(转让)合同,交付定金1万元整,并注明如任一方违约赔偿1万 2010年11月6日,卖家要求买家再交4万元做为房款,并打了一张收条,写明收到买家4万元 2011年1月卖家想违约,这时卖家应如何赔偿给买家?
我家租房已有一年,租是与房主有过书面协议,如房屋出现非人为的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对邻居的损失,由房主承担。现在我家由于非人为的原因暖气漏水,楼下要求索赔,那么赔偿应由我还是房主承担?如果房主不承担,我起诉房主,能胜诉吗?
甲方男的父(乙)母(丙)有两套房屋,乙方丙方各自拥有一套的房屋,甲后来与丁方结婚,结婚前将丙方所拥有的房屋重新装修,婚后一直居住;后来,丙方要求甲及丁方交还房屋,请问甲方是否可以向丙方索回房屋的装修费用? 补充,该房屋的房产证持有人是丙方的;
2006年我的母亲在她的哥哥手里购买了一处拆迁的平方,后平方拆迁后分的楼房需要补齐的费用全部是我母亲承担的,因为是亲兄妹的关系所以房屋产权证上的名字一直没改,写的是她哥哥(我的舅舅)的名字,但大家都默认是我们家的房子,由于一些家庭内部的原因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他们现在想低价买回,也商议了价格,我知道虽然
我们夫妻多年前在农村建了房,现在双方户籍都不再农村。前段时间丈夫和同村的人签订了转让合同,并过户了。如果房产证上是夫妻两人的名字是不是属于共同财产,过户是不是一定要夫妻双方签名,或者一方委托另一方? 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建的,但房产证上是丈夫的名字。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签订了过户合同是否有效?另外,
2010年12月12日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约定由甲方转让给乙方地块土地使用权,总价款人民币200000.00元,并约定2011年农历正月30日乙方付清余款。达成一致协议后,乙方当场支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被出具字据,字据中明确已付定金数额及约定余款数额198000.00元。事后,乙方多次找甲方要求履行合同,但甲方明确表示
您好,我父母在1996年的时候,在山西老家买了一套住房,属于转让房。当时双方商议给转让费6000元,我们按照协议交了6000元之后,转让方又反悔了,提出了再交6000元的转让费,于是我们又给了6000元,按照协议,一共12000元给了转让方后他们要在交房的时候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但是,不曾想到转让方又反悔了,提出再给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