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工资的构成为:本薪、职务津贴、固定绩效、浮动绩效几大块,听现在的同事说,公司加班费只以本薪为基准计算。现在我的劳动合同书上的工资也只是本薪部分,其它几块的金额没有包括在内,这种情况是否也属于违反我们国家劳动法? 请问,如果加班费只以本薪为基准计算,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能否按照四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我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判决已于2005年5月14日生效,已经申请执。医疗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和执行费三项合计金额28147元,四年来只领取支付的赔偿金3800元,尚欠24347元。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能否按照四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予指教和帮助。谢谢!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最后一段说: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人在一家工厂自2002年连续工作九年,今年合同期满后,厂里通知我不再续签,并以上面的那句话为由,只补偿我三个月的工资。请问我之前的六年工龄都不算了吗?
公司由于其他原因需要辞退部分员工,但合同期还未结束,那么我的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如何计算。是按原来每月总工资(基本工资+全勤+工龄+交通补助+饭贴+养老补助)还是就按基本工资+养老补助呢?
本人2005年初买了一处20万的房子,之后得知开发商把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至今没给办理房产证,期间我曾多次找其理论,起诉,现为强制执行阶段,开发商现同意1个月内办理房产证。请问,从我购房时至今如何计算房产证逾期办理的违约金?有无追述时效?
某某2005年向我借款三笔之后失踪,2007年我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缺席判决被告五日之内偿还我的借款本息。但被告外出没有可执行的财物。之后通过冻结工资,扣回一部分款项。在执行的时候,法院执行人员认为我方申请的复利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不能计算复利。我方认为根据法《民》(1991)21号第六条、第七条、《人民币利率
本人在一家保险公司就职,属劳务派遣形式的(后来才知道的),现在我不满该公司的用人制度,想自己提出辞职,请问能否得到经济补偿?补偿是如何计算的(在职19个月).在职期间周六都正常上班(节假日加班)都未得到加班费,请问是否可以一同要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