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中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连续订立二次中的“二次”是指08年以前已订立了二次还是08年1月1日起已订立了二次的员工呢?比如我公司某员工2006年5月入厂,公司实行1年1签合同,请问这位员工何时才算与公司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呢?
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至于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则并不做限制性规定。
我是05年07月到一家集团公司工作,之间分别在旗下以三个子公司工作,合同是一年一签的固定劳动合同,到今年的12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现在提前1个月通知不再续签合同,我想咨询一下怎么进行经济补偿呢?另外由于工作量大自己额外加班的加班费如何补偿?(加班有上下班打卡记录)比较急!谢谢!
我是05年4月到一家集团公司工作,之间分别在旗下以2个子公司工作,合同签了3次的固定劳动合同,到今年的8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现在提前29日通知不再续签合同,我想咨询一下怎么进行经济补偿呢?比较急!谢谢!公司说只赔3个月的工资,正确吗? 我2008年以前的工龄有补偿吗?我要写辞呈才能离职吗?如要写我要到什么时间写辞
我最近准备到一个公司去上班,然后我们到时肯定要签订合同,但是他和我说的是我将去那试用期二个月,我们没有谈正式员工的薪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是没有试用期合同的,所以就要签正式的劳动合同,我想知道,如果我和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限是两年,如果两年合同到期之前,我发现这个公司并不好,或者说我有更好的机会,我想辞职
合同法解释二中说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93条第二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这一条应该如何理解?
我于99年9月与审计局签了十年的劳动合同,审计局把我分配到其二级事业单位审计事务所工作,工作三个月后未发工资。2000年1月1日审计事务所与审计局脱钩改制,成为中介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上了一年半班,此期间每月发300元,一年半后因未发工资我在家待业。2004年会计师事务所被工商注销。我至今也一直未拿
请问关于新劳动合同法中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界定疑问
我2004年进入公司工作,第一次签合同是2004-2007年,第二次签合同是2007-2011年,那么按照新劳动合同法,2007-2011年这一次合同算不算是执行新劳动合同法执行后的第一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2011年后续签的才是属于新劳动合同法执行后的第一次续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