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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如何理解?

请问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中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连续订立二次中的“二次”是指08年以前已订立了二次还是08年1月1日起已订立了二次的员工呢?比如我公司某员工2006年5月入厂,公司实行1年1签合同,请问这位员工何时才算与公司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ingji……(广东-中山)
提问时间:2008-09-23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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