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如何理解?
是08年1月1日起已订立了二次的员工。2010年可以。
应该理解为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连续两次,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则,除非有相反的规定。
法不溯及既往,应当指2008.1.1新法实施以后订立了两次的情况。
建议携带详细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