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所在的国企棚户区改造,在棚户区有自建房的就可以优惠地买一套房。 但甲所在国企规定,以前已经购买过企业里的优惠房的就不能再买了。 因为甲去年已经买了一套,所以自己觉得买不了,未与妻子乙商议,就把购房的权利让给了他的哥哥丙。丙最终购得了一套房子。 乙知晓后,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丙索要补偿,但丙以甲赠与而拒绝。 乙又知:丙以前也已经购买了企业里的优惠房,这次是通过和丙妻的“假离婚”而骗得企业里的房子。 问题: 1 现在丙已经和乙签订的补偿2万元的协议,且已经付了1万元,但乙觉的太少,因为那个房价值20多万。。。 乙想那个协议是损害企业利益的所以可以先主张此协议无效,然后再以赠与夫妻共同财产无效的名义诉讼要回那套房子。。。 请问一下这样是否可行??? 2 假如乙觉得自己很亏,就把事情告诉了企业,企业把丙取得的房子收回,那么请问丙能否用协议告诉乙违约 ??? 很感谢您的回答。
您好!我亲戚买了一套房子,房子是用别人的户头买的但钱是我亲戚交的,他们公正说五年后过户,这样到时会不会钱出了房子还是别人的?
我们当地的原供销联社的旧房翻修后都已出售,供销社和买房者之间只是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其它手续都还没有办理。这样的二手房敢买吗?谢谢大家帮我指点一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的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该规定明确指出,是对”依法可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个合同有没有效 合同 甲方:XXX 50号摊位出租 乙方:XXX要求租房卓永商贸50号摊位一间,出租给乙方。时间三年。从订协议之日起开始执行。持订以下协议。 一;每年租金一万元。每季度未会四分之一(贰仟五佰)到年底付清,不得拖欠。 二.甲乙双方不得违反协议,如在合同期内租金等费用和违反协议。店内商品必须由甲
本人于今年2月签订了一份卖房合同,并收了买方10000元订金。房子不满5年,签合同时,买方为了避税,中介提出买方接着卖方贷款继续还款,5年后再过户的建议。当时我同意了,但后来知道按照这种付款方式,我在银行还有贷款,就无法再办理买房贷款,因此想取消合同。但中介说我要双倍赔偿违约金。 不知道这样避税签订的合同是
购房合同是老公一个人的名字,产权是在婚后下来的,房产证写两个人的名字这样算共同财产吗?
请问新婚姻法中婚前买的房子,购房合同是老公一个人的名字,但是产权是在婚后下来的,婚后办理的房产证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吗?如果能写这样算共同财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