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我这样分析,从法律上,可行吗?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我这样分析,从法律上,可行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的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该规定明确指出,是对”依法可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该情况成立。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乔司朝阳村的案子中有关人员有周荣财、孙彩林、高宜芳、郭来根、徐家树、张成权等。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余杭区检察院称2010年8月5日提出司法意见。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宜芳等人继续在破坏耕地,倒卖土地。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杨金水等人阻挠。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对于凯爵家具有限公司地块等进行串供,在已经破坏的基本农田上种植树木,以此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该案子,影响恶劣!
上述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项,根据规定,应予立案!
所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必须立案查处!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对于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朝阳村党支部书记高宜芳,背着我村民,倒卖大量土地、破坏耕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而刑事不移交。
一、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朝阳村的高港河后面的农田上,大约100亩,在此耕地上,铺上厚厚的一层砂土,然后用大型推土机铺平,压实。村领导租用该村5、6、9、13组的该地块(水田),然后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浙江传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种植苗木。
二、座落在乔司镇朝阳村13组,用地面积28.5亩土地(基本农田),在机场东北面,乔司镇朝阳村高宜芳等人将其28.5亩土地租给彭埠镇六堡村郭来根用于堆放钢材,名义上,每亩租金1600元,实际上高宜芳等人收受的租金是每亩1万5每年,至今三年。目前四周已经打起围墙,场地内已经浇注大量水泥路面,建起钢构建筑若干。
三、 2006年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乔司镇朝阳村法定代表人高宜芳将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乔司镇朝阳村12组的约10亩基本农田的土地使用权以3500元每亩每年,非法转让给杭州友邦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荣财,然后周某占用该土地,建造标准厂房,然后将厂房出租给浙江凯爵家具有限公司。
四、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朝阳村法定代表人高宜芳以每年10万元的超低价,倒卖给余杭区乔司镇朝阳村原砖瓦厂的场地给杭州万佳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彩林,于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建设用地10.054亩,其中建筑面积13882.3㎡。
五、在乔司镇朝阳村13组,杭州华厦沙发家具厂的占地面积约5.28亩(农保区),建筑总面积2733.5平方米。
六、2005年10月,高宜芳擅自在乔司镇朝阳村12组租用的约6.2亩基本农田上填塘渣,作为旧门窗堆放场地。倒卖给江西人徐家树!
七、乔司镇朝阳村经济联合社标准厂房用地(工业园),经余杭区人民政府于2006年5月31日批准同意乔司镇朝阳村经济联合社使用集体土地,批准文号为(D2006)余政地字第011号,批准面积10.01亩, 批准用途工业(建标准厂房)。2006年1月25日,乔司镇朝阳村经济联合社未经批准,擅自占地20.12亩,总建筑面积约2.5万平方米。
八、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朝阳村经济联合社未经批准,在该村委后面原朝阳村预制板厂建厂房,占地约3亩地,现出租经杭州万杰钢木家俱厂。
九、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朝阳村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之便,2008年5月为其亲戚缪鑫法用于生产加工煤饼,建造平台四间,占地面积约占地面积约250平方米(基本农田)。
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朝阳村租用该村9组的约9亩基本农田,未经依法批准,建造农贸市场,大量临时摊位及健身场。
十一、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朝阳村高港河边与高港河北面的水泥马路之间的面积约38.36亩(系基本农田),倒卖给江干区黎明村的村民姚国元,并且填有大量建筑垃圾,种有大量香樟树,界限分明,外力压实度高,已构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一时难以彻底清理和修复,应该已经达到三级耕地毁坏程度!
十二、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朝阳村范围内的,也就是陆永根的住宅东面,占用基本农田,开挖两个大的池塘,1200平方,严重破坏耕地。
十三、2005年6月, 高宜芳、俞国祥将朝阳村的集体土地733平方米,倒卖给张成权,张某占用该地,堆黄沙、石子等,严重破坏耕地。
该一系列破坏耕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但是由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局长杨金水等人的阻挠,至今刑事不移交!
谢谢各位法律人士!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hgwsd(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1-03-05 15:40